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推动都市型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单位制定了《顺义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顺义区发展改革委员委
北京市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顺义区财政局 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 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顺义区供销合作联合社
2025年12月19日
顺义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顺义区都市型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顺义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重点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规范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根据《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京政农函〔2019〕2号)相关政策要求,结合顺义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符合顺义区农业产业发展定位,适应都市农业发展需求,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各相关单位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本区企业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须先取得顺义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已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获得顺义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为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相关工作,包括制定认定和监测工作方案,组织企业申报和评审以及动态监测管理等。
第六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申报企业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顺义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导向,并满足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在顺义区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本市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或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300户以上,其中本市农户占50%以上;或企业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3、5、6、7、8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或服务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4、5、6、8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区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6、8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5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区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本地农户数量3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6、8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的要求,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种业企业,可以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6、8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要求;且通过拓展农业功能,发展休闲农业,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1、2、5、6、8款要求且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鼓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联系,共建联合机制,共享利益链接成果,具备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基础条件;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不低于30%;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低收入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原则。
1.各镇、相关集团负责组织辖区、集团内企业征集申报工作,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所属镇、相关集团提交申报材料。
2.各镇、相关集团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开展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正式向顺义区农业农村局行文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六条认定程序。
区农业农村局受理企业申报,根据各镇、相关集团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本办法确定标准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评审,并就资格评审结果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资格评审且各相关单位无异议的申报企业,授予顺义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七条对区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八条建立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1.年度经营情况监测。企业按照要求每年8月底按时上报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各镇、相关集团负责审核、汇总,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2.考核性动态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区农业农村局统筹监测辖区内的重点龙头企业,组织各相关单位对企业上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监测不合格者,取消顺义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3.监测中如发现企业个别非关键指标偏离标准,可视实际情况留待观察一年,在下一年度继续参加监测,若仍存在问题则视为监测不合格。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经区农业农村局研判并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可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申报或监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的;连续2年未按要求报送监测材料或经营状况严重下滑的;严重损害农户利益,引发重大纠纷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区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区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各镇、相关集团予以审核确认。各镇、相关集团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区重点龙头企业要勇于承担公共服务义务,遇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特殊情况时,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农产品生产供应的应急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