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服务商管理,提升管理科学性与实效性,我局于2025年6月2日印发了《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现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就修订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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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25日
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快推动制造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7号),按照《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政策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等通知要求,依据《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是指纳入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服务商库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研、分析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编制“N+X”问题清单、需求清单和应用场景清单,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咨询诊断服务,出具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报告;
(二)系统梳理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共性需求、企业个性需求和关键业务场景,开发打造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三)结合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情况与咨询诊断报告,分析企业数字化转型现状,结合企业真实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
(四)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实施服务,对“研、产、供、销、服”等关键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帮助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
(五)提炼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做法,总结归纳数字化转型优秀案例,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
(六)配合第三方评测机构对试点企业开展实施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评测,形成数字化水平定级评测报告;
(七)及时报送数字化转型工作的进展,做好过程材料的留存和上传,配合市工信局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改造验收以及其他试点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数字化服务商在开展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优化服务。服务商应积极宣传政策,动员企业参与试点,积极响应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切实提升中小企业转型获得感。
(二)优惠价格。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服务商承诺以优惠价格(不高于市面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
(三)专业团队。服务商应积极组建满足企业需求、专业能力强的本地工作团队,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帮助企业解决数字化改造的痛点、难点、堵点,提升改造企业生产经营水平,提高企业效益。
(四)数据接口。服务商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并探索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建设,提升产品和解决方案的跨平台互操作能力,提升数据互联互通和软硬件系统兼容适配能力,提升产品易用性和二次开发便捷性,防范形成生态壁垒和数据孤岛。并确保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迭代升级与持续运维的能力,保证试点实施期结束后企业数字化转型可持续推进。
(五)信息管理。服务商应按要求在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上传和管理,录入及报送各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工信局报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并按要求调整项目进度、整改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等。
(六)保密要求。服务商及其项目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所服务试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遵循市场原则,尊重试点企业意愿,与企业达成服务协议,由企业自主选择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
(三)服务过程中,要从试点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找准痛点、需求,提出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转型建议;
(四)严格遵守服务合同条款,不强制增减服务内容,不擅自修改服务价格,不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五)不得私自以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的名义对接试点企业,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不得擅自动用企业设施、车辆、工具、原材料等,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按照“持续优化、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需求和考核情况对服务商进行增补和退出。
第八条定期考核服务商的进度目标,进度完成情况滞后的进行综合评判,情节严重的,取消服务商资格。
第九条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评测验收情况、企业满意度评价等对服务商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优秀的,评优评先时优先推荐。
第十条服务商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将对服务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一)服务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等内容发生较大变更,未及时向市工信局报告说明的;
(二)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对接或进驻试点企业不及时、服务不能满足试点企业需求、未按合同要求服务试点企业,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点企业投诉的;
(三)工作配合度不高,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
(四)提供的解决方案和软件采购清单中,项目清单不完整,具体功能、用途和费用罗列不准确,私自绑定专属产品,随意调整或者故意抬高标准化产品(服务)的同期市场价格的;
(五)改造成效与实施方案存在明显偏差,无法通过试点企业验收,但尚未对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事项或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服务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取消其服务商资格:
(一)限期整改超过2次或限期拒不进行整改的;
(二)试点企业对服务商满意度评价“不满意”次数达到5次的;
(三)泄露试点企业商业秘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
(四)与试点企业合作中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原因的。
第十二条服务商满足以下要求,可以通过备案申请纳入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服务商库:
(一)持有合法营业执照;
(二)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平台核查为准);
(三)面向牡丹江大健康特色食品制造业、先进专用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加工业、麻纺织现代家居制造业等四个细分行业具备1个及以上数字化转型成功落地案例(附客户合同关键页等内容)。
第十三条满足备案要求的服务商按照下述流程申请备案:
(一)自主申报。服务商按要求准备资料,填写《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入库备案申报书》(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形式审查。市工信局组织对服务商提交的入库备案申报材料、信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
(三)备案公示。通过形式审查的服务商名单经市工信局党组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为牡丹江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至2027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