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8日
宣城市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专项资金。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第五条 对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励,以上两项,同一产品只补助一次。
第六条 对通过维权并在司法诉讼中胜诉的主体,或在专利纠纷、专利无效等案件中裁定支持请求事项的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根据生效的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对承担的诉讼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予以资助,市资助比例不超过20%,资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单笔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已结清贷款本息的,一次性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1%和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年度不超过1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已届满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年度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对被列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类项目的,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通过购买服务开展专利布局、专利预警、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运营活动,经验收通过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服务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安徽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产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对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公共网点,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对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所),一个年度内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达30件以上的,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的第三条和第七条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区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可以参照执行),省属企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承担。其它条款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需按年度兑现奖励政策的,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之前相关文件涉及知识产权奖励措施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