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空经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资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资阳市委组织部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资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资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资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5年12月17日
资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部署要求,深入实施高层次人才倍增计划,大力培育支撑高水平科技和技能自立自强的创新型领军人才,引领带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成都都市圈现代化产业新城和成渝地区中部崛起示范区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是我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市级学术称号。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四个面向”要求,突出以科学精神、创新价值、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为主的人才评价导向,重点选拔培养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外领先,在推动国家、省级和市级重大战略、重大产业、重大工程、重大创新平台、重要理论创新、新型高端智库建设等方面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领军人才,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第四条 选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凝心聚力,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坚持高端引领、选育并重,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第五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可增设产业人才专项。人才专项的设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选拔,每个学科、专业每次选拔1—2人。选拔名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等因素确定,每批次控制在30名左右,人才专项单独分组、单列名额。对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学科、专业选拔数量可适当增加,条件尚不成熟的学科、专业暂不选拔。
第七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市社科联等部门共同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八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学术技术人才中推荐选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资阳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二)弘扬科学家精神,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精神;
(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或市内领先地位,是我市某一学科(专业)或研究领域的奠基人、开拓者或重要推动者,能够开辟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新的发展方向或引领其保持和赶超省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四)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敏锐把握国家和全省战略需求、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五)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学术技术工作;
(六)具有中国国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管理期(支持期)内的国家人才计划入选者、“天府青城计划”“天府峨眉计划”入选者、“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以上项目入选者、“资阳俊才计划”领军人才及以上项目入选者,均不参与推荐选拔。
第九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除具备上述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取得下列一项或多项市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潜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有原创性、重大科学价值和良好应用前景;或在我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贡献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显著学术影响力;
(二)在哲学社会科学方面,具有主持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大课题、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等经历,其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和影响,或在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服务公共决策、制度设计、新型智库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显著;
(三)在产业技术开发方面,具有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市级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大平台的研究、开发、建设、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等经历,围绕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工程应用,有重大发明创造,推动我市产业关键技术革新或解决了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中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行业中发挥技术引领作用,技术达到省内外先进或市内领先地位,处于同行业、产业龙头地位;或长期坚持在工农业生产、建设和科技推广一线,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科研成果具有开创性和重大应用价值,有重大成果转化、技术突破,推动我市农林牧渔业创新发展;或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助推乡村产业壮大、结构优化、提质增效,促进乡村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科学规划、基层治理等方面贡献突出,被同行公认的领军人才;
(五)在医疗卫生方面,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科研临床一线工作,医术精湛,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创造健康有益环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业绩为同行公认,社会影响大;
(六)在文化艺术方面,学术造诣深厚,行业知名度高,为繁荣发展我市文化事业,推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考古发掘和保护、文旅融合、宣传传播和促进文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七)在教育教学方面,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教育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八)其他行业领域取得市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选拔方案,组织实施选拔推荐工作。选拔程序为:
(一)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推荐工作应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被推荐人应填写《资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工作单位负责审查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业绩贡献,进行推荐公示,并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级部门(单位)、市级学术技术团体、中央省属在资单位主(代)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团体)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在控制指标范围内择优选拔推荐,出具推荐函。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资格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和推荐程序等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有效候选人。有效候选人低于选拔名额时,相应减少选拔名额。
(三)专家评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市社科联等各专业领域牵头部门分类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候选人的学术技术水平,投票表决产生建议人选。
(四)对外公示。采取适当的方式对终评通过人选进行公示。
(五)审定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将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资阳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四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一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传播科学知识;
(二)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
(三)积极培养人才,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
(五)与所在单位签订管理期内须完成的体现学术技术带头人作用的岗位职责任务,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赋予的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六)为努力推动经济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给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600元/月的岗位激励、所在单位一次性1万元培训资助,在市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优先推荐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专家人才称号。
(三)全市事业单位在职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可按照相关规定,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四)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进修、学术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三年,起始时间自被批准的次月1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对管理期内的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所在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考核优秀和不合格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考核情况。考核优秀人员优先作为国省人才计划的推荐对象。
第十五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再次推荐、选拔与首次推荐、选拔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违背或丧失市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七条 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退休、调离本市、去世或被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的,从次月起停发岗位激励资金。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处罚,并由用人单位追回岗位激励资金。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县(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条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承担科研课题,为其参加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便利;应尽量保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用,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见;应与市学术技术带头人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将其取得重大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患重大疾病、退休和去世等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6日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