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综改示范区创新发展部、中北高新区改革创新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2020年印发的《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并农产发〔2020〕2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根据本办法同步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相关管理办法,认真开展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壮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增强其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山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公司、电商企业)以及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业增效、农户增收,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涉农企业。
第四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优胜劣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日常监管,优化指导服务,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
第五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支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纳入市级龙头企业管理名单。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太原市范围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公司、电商企业)以及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的涉农企业。
(二)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加工及休闲农业类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流通类企业:(1)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2)农产品销售公司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3)农产品电商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相关收入(交易额)须占企业营业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
3、农业生产服务类企业: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农机等农资类生产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上述企业规模标准,除农产品批发市场外,脱贫摘帽地区(原国定和省定贫困县)年营业收入,农产品生产、加工、电商和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服务类企业为300万元以上,销售公司为600万元以上,过渡期两年,期满后按全市统一标准执行。
(三)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电商及休闲农业、生产服务类企业,通过原料采购、订单生产、吸纳用工等方式直接带动,以及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间接带动农户,合计达100户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带动农户合计达300户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0%,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
企业经营业务和生产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产品质量、服务模式或品牌影响力在同行业中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的,取消企业的申报和监测资格。
第八条 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有关申报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业化经营模式、带动农户等利益联结方式及成效等)。
(二)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企业上一年度资产和效益情况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期内信用报告,“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查询结果。
(五)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说明。
(六)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七)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
(八)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品牌、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根据企业情况据实提供。
(九)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九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报通知下发后,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同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推荐意见。
(三)行文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推荐名单,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市农业农村局主管业务科室根据县(市、区)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评审企业名单。
(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综合评议,形成评审意见及初步认定名单。
(三)初步认定名单征求发改、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征询企业在信用、纳税、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相关负面信息,根据反馈意见确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监测通知下发后,应接受监测的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监测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八条)。
(二)县级核查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形成监测意见(明确提出监测合格、不合格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相关监测材料。
(三)市级审定公布。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材料及县(市、区)监测意见,对监测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合格龙头企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经监测评价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测,或未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且主要指标达不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标准的;
(四)企业已破产、被兼并、注销营业执照,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存在坑农害农(指经主管部门查实的情形)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在监测材料中附营业执照更名证明,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监测意见中提出审查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予以资格确认。
第十六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县级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相关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不得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违纪违规行为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制定的《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并农产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