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综改示范区创新发展部、中北高新区改革创新部: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2020年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并农产发〔2020〕2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联合体)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发挥市级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联农带农机制,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指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成,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通过集聚整合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促进产业链、价值链和利益链紧密联结,实现各类主体共建共赢,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协同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综合效益的一体化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联合体”是指以太原市范围内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方式,形成关联紧密、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农业经营组织联盟,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联合体。市级联合体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建立和发布市级联合体名录。对市级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联合体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限制其与其他市场主体依法开展合作。

第五条 市级联合体申报条件:

(一)联合体成立1年以上,原则上由1家市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5家以上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共同组成。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其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且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

(二)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章程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职责分工、权利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三)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应联合各成员共同制定围绕主导产业的建设方案。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书面合同形式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联结、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保障各成员分享全产业链利益。

(四)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联合体牵头龙头企业上年度需盈利,内部各经营主体上年度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2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五)联合体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成员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六条 市级联合体申报材料:

(一)农业产业化市级联合体申报表。

(二)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三)联合体建设方案。

(四)联合体内龙头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各经营主体提供符合规定的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

(五)联合体内龙头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合作社、家庭农场提供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六)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七)联合体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情况。

(八)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联合体上年度联农带农情况说明。

(九)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

(十)牵头龙头企业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需加盖各经营主体公章。

第七条 市级联合体申报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请。申报通知下发后,联合体牵头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县级审核。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同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文申报,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三)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市、区)推荐意见,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复审、实地核验和综合评议,形成评审意见和初步认定联合体名单。

(四)认定公布。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初步认定名单,征求发改、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征询企业在信用、纳税、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相关负面信息,根据反馈意见确定拟认定联合体名单。对拟认定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八条 市级联合体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

第九条 市级联合体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监测通知下发后,应接受监测的联合体按照有关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监测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六条)。

(二)县级核查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形成监测意见(明确提出监测合格、不合格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相关监测材料。

(三)市级审定公布。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材料及县(市、区)监测意见,对监测联合体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提出监测合格联合体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通过认定和监测合格的市级联合体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联合体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或参加监测的市级联合体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或监测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或运行监测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办法》(并农产发〔202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