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创建认定与运行管理,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7月6日          

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的创建认定与运行管理,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以下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建设,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为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商业前景验证等概念验证服务及关联服务的新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概念验证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概念验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有关单位、中央或省驻汕单位等)是概念验证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本单位)概念验证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概念验证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申报单位作为概念验证中心的依托单位,承担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制定定位准确、目标明确、架构清晰、路径完善的建设方案,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提供人才、经费、设备和场地等必要保障条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对概念验证中心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概念验证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遴选评审、成果收益、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和科技保密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建立概念验证项目库,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工作,挖掘早期科技成果的潜在商业价值,增强其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七条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在广东省设立登记、住所地在汕头市的事业法人单位。

(二)具有保障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经费条件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为概念验证中心提供长期持续的人员、设备支持。用于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的固定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用于概念验证的专业化实验、检验检测等设备及专用软件。

(三)概念验证中心主任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术经纪(经理)人资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3年(含)以上。

(四)具有总人数不少于5人的服务人才团队,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60%。服务人才团队人员应具有匹配的专业知识,龙头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或丰富的创业孵化经验,提供概念验证项目场景对接、指导咨询、跟踪培训、交流推广和其他延伸配套服务。

(五)具有较高水平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管理队伍和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建立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总人数不少于2人,该团队由学术界、产业界和投资界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进行遴选和评价。

(六)具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具有规范的概念验证服务流程及商业模式,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健全。

(七)拥有概念验证项目库,入库项目不少于2个。形成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概念验证服务机制,上年度开放性概念验证服务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

(八)鼓励概念验证中心建设依托单位联合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共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资源集聚与共享。

(九)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依托单位近2年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八条 申报认定概念验证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三)概念验证中心投入佐证材料。

(四)专职人员提供近三个月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学历和职称等材料;非专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学历和职称等材料。

(五)概念验证中心主任、服务人才团队和概念验证项目遴选顾问专家团队成员名单。

(六)用于概念验证的专业化实验、检验检测等设备及专用软件原值材料(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七)提供概念验证中心场地相关材料,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提供固定办公场地面积材料;申报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提供概念验证用房不动产或租赁合同等材料。

(八)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概念验证可行性方案,包括理论研究基础和验证实施方案。依托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应提供概念验证入库项目企业委托验证合同和可行性方案。

(九)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案例清单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水平论文、专利或者职务成果赋权交割佐证材料等;申报单位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提供对外概念验证服务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和运营制度。包括遴选评审、成果收益、绩效管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生产等制度文件。

(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九条主管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提出概念验证中心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予以认定;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获得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

第十条对已经获批为省级及以上概念验证中心且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依申请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概念验证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概念验证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送变更后所在地的主管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概念验证中心如需进行名称变更、定位目标变更、组织架构调整和主任变更等,应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报告,经核实仍符合立项条件的,可维持其概念验证中心立项资格。

第十三条概念验证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给予择优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优先推荐概念验证中心项目库项目参加“汕头东海岸国际科创路演中心”活动,重点推介,推动项目转化落地、补链强链。

第十四条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投融资及保险担保等金融服务。鼓励概念验证中心与技术转移机构合作,聘用技术经理人。

第五章评估考核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概念验证中心开展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评估考核流程为:

(一)材料填报。概念验证中心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二)形式审查。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信息并出具意见。

(三)专家评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四)结果公布。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十六条动态评估结果为合格的,鼓励有关单位将其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概念验证中心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概念验证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概念验证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概念验证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八)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26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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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解读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