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林规规〔202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并就项目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储备林建设内容和条件

国家储备林建设,是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优质木材和中长期战略储备需要,营造和培育工业原料林和大径级用材林为目的的森林经营活动。各市在谋划储备林建设项目时,要严格落实《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8年)》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项目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国家级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严禁在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已明确的矿业权范围、已批复土地整治项目中拟新增耕地空间内建设储备林项目。

二、严格防范新增隐性债务风险

各市要严格项目审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审查,形成市级审查意见,并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审查重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征信情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现金流状况,项目用地取得不动产权证、签订流转协议或意向协议情况,项目资金管理风险情况,项目适度规模经营、用地相对集中连片情况等。各市要严格项目审核程序,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重大工程,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后,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三、严格项目资金和实施监管

项目资金应主要用于营造林活动、林权流转和收储等,严禁违法违规转移、侵占、挪用、截留、套取资金,用于偿还其他项目贷款,严禁以国家储备林项目名义实施其他项目建设。当地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申请、资金使用、存续期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督,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林业、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动态掌握国家储备林项目执行情况,每年年底前组织项目自查验收,验收结果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复查后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委,同步抄送金融机构。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025年12月25日

附件:

山东省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管理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