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向产业一线集聚,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泸州“5+5”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需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需求导向、双方自愿”的原则,按照“匹配精准化、选聘社会化、服务实效化、管理科学化”的工作思路,从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选聘高层次科技人才到我市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等职务(以下简称“科技副总”),围绕企业技术攻关、产品升级、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需求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二、工作目标
在省内外选聘一批“科技副总”,形成一支稳定的企业科技服务专家队伍,带动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显著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推动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有机衔接。
三、选聘条件
(一)科技副总
1.拥护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作风学风。
2.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原则上应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能够依托派出单位优势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3.初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40周岁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
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全年到企业服务不少于60天。
(二)接收企业
1.应为在泸州市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建有国省市重点实验室、中试平台、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失信行为。
2.自主创新意识强,具备较好的科研基础,有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存在亟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且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育等有强烈意愿。
3.不得为“科技副总”及派出单位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
(三)派出单位
派出单位应为国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市级以上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
四、职责要求
(一)科技副总
1.科技发展规划。帮助企业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协助企业明确技术创新方向,分析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服务。
2.技术难题攻关。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牵头组织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
3.科技成果转化。利用自身资源将适配于企业的科技成果导入企业,持续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协助企业申报各类科技、人才等项目以及标准、专利等。
4.人才引进培养。依托自身学术优势,通过项目合作、专题讲座等方式培养人才,积极为企业引荐、培育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
5.创新平台建设。协助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协调派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企业开放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等资源。
(二)接收企业
1.确定选聘“科技副总”需求,设立相应工作岗位。
2.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职责任务、薪酬待遇、保密义务、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考核管理等事项,并根据“科技副总”聘期内取得的业绩实效给付报酬或绩效奖励。
3.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科研支持和生活保障,积极与派出单位开展各种科技合作。
(三)派出单位
1.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申报“科技副总”,对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作风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其有时间、有能力参与接收企业工作。
2.支持“科技副总”参与接收企业的技术开发、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支持其科技成果在接收企业转化。
3.为“科技副总”保留人事关系、岗位、工资福利和职务晋升渠道,配合做好对“科技副总”的考核工作。
五、选聘程序
(一)需求征集
市科技局印发通知,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属地企业梳理需求,提出“科技副总”所属专业领域、技术需求、意向单位或人选等选聘岗位清单。
(二)岗位发布
市科技局汇总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副总”选聘岗位清单,重点向市内外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发布。
(三)匹配对接
按照公开发布的岗位需求,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与接收企业开展对接。由市科技局会同各区县(园区)搭建对接平台,促成人才与企业达成合作意向。
(四)签订协议
接收企业与拟聘“科技副总”、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聘期为1年。
(五)审核备案
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六)公示聘用
市科技局在官方网站对拟聘“科技副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选聘“科技副总”名单。
六、支持政策
(一)项目倾斜支持
优先支持“科技副总”派出单位与接收企业联合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科技副总”促成在泸转化的科技成果,按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二)税收政策支持
鼓励接收企业依托“科技副总”开展技术攻关,企业产生的研发投入,按政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创新平台支持
鼓励接收企业与派出单位联合共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国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按政策给予补助或配套支持。
(四)资金补贴支持
对成功选聘“科技副总”并签订有效服务协议的企业,期满考核评估为优秀的,按照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接收企业补助,合格的按照每人3万元标准给予接收企业补助,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七、管理考核
(一)动态管理
建立“科技副总”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经派出单位、接收企业协商一致,报市科技局同意后终止聘任。
(二)考核评估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评机制,将服务成效与支持力度挂钩。聘期结束后,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选聘“科技副总”的成效开展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攻关成效、成果转化情况、人才培养成果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继续聘任、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三)激励机制
对在服务期间取得显著成效的“科技副总”和接收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后续政策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支持其优先申报更高层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
八、组织保障
(一)强化协同联动
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做好“科技副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跟踪服务
建立“科技副总”跟踪服务机制,及时了解“科技副总”在企业工作情况和企业需求变化,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校企合作持续深化、取得实效。
(三)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科技副总”选聘工作的政策举措和典型案例,讲好校企合作、产学研融合故事,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吸引更多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助力泸州企业创新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