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评估,决定对《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战略研究类项目管理办法》(烟科〔2023〕7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继续执行。
一、将第八条第四部分“课题组(含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一个单位每年度承担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删除;将“类似或相同选题已在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申报安排项目支出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项目计划。”修改为“类似或相同选题已在市级及以上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申报安排项目支出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项目计划。”
二、《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战略研究类项目管理办法》(烟科〔2023〕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月31日。原登记文号为烟科〔2023〕7号,现登记文号为烟科〔2025〕64号,原登记编号为YTCR-2025-0060002,新登记编号为YTCR-2025-0060006。延长有效期期间,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战略研究类
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战略研究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研究是指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项目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对事关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撑。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在遵循战略研究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基础上适当简化管理、实施流程和周期等。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市科技局确定的其他单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二、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根据需要,可调整项目类别设置。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长期性问题和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某一行业、领域或区域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研究。重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对获得立项的重点项目,按照项目任务书首批拨付财政支持资金的50%,剩余部分按照验收结果拨付。若项目市拨支持资金未达到申请资金额度,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通过自筹解决差额部分。重点项目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一般项目主要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项目专题领域自主开展研究。一般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研究内容和选题范围,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根据项目指南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战略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支持市外研究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研究工作。不受理公民个人申报。
(二)申报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的全职人员,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申报一般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受学历、职称、资历等限制。申报重点项目的负责人一般应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学术水平较高,在项目研究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重大成果;或实践经验丰富,在项目应用领域具有10年(含)以上市级以上决策部门工作经历等。
(四)申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在同一年度仅能申报意向项目,且在申报时无未结题项目。为避免一题多报和重复立项,类似或相同选题已在市级及以上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申报安排项目支出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项目计划。凡以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已完成的论文等为基础进行后续研究而申请项目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注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已获得成果的联系和区别,且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立项,经过项目初筛、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社会公示等环节确定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受理的申报项目,从政策相符性、资料完整性和规范性、研究内容明确性、考核指标明确性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形成项目初筛意见。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遵循同行评价、注重实效原则,综合运用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鼓励成果应用单位推荐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相关人员参加项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决策参考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不良导向,综合参考项目负责人的研究经历、研究基础和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等,注重对预期标志性研究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项目拟立项意见,经市科技局研究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结论并下达立项通知。
四、项目实施、结题和成果应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要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和考核指标等。
第十六条 鼓励跨部门、跨学科的合作研究,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作为项目任务书的附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视情调整,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及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为适应决策和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市科技局可以对项目研究目标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人、实施周期、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研究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原则上不开展过程检查,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召开项目开题论证会和中期报告会,邀请成果应用部门参加,定期交流共享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3个月内,提交结题申请和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结题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研究报告、决策咨询建议、研究成果应用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分结题和不予结题,结题分为直接结题和专家验收结题两种。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需标注烟台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战略研究类项目成果字样),或被市委、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作为政策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可直接结题。
第二十三条 专家验收结题由市科技局直接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同行专家和成果应用单位相关人员成立结题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进行结题验收。重点项目验收无需提交经费审计报告,以财务专家基于财务决算表或印证资料出具的验收意见为准。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予以结题。
(二)因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或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延期、终止或撤销申请,经批准,办理延期、终止或撤销手续。因故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并按照市科技局核查处理决定依法依规完成后续工作。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或经专家评审,项目研究成果没有决策咨询价值,或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研究成果出现抄袭、剽窃等科研不诚信行为等,不予结题。得到不予结题处理结论的项目负责人,自下一年度起,2个年度内不得申请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题过程中,项目的申报单位、负责人、评审(结题)专家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