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海南省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4〕36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事权委托我省实施事项和我省财政事权中一定时期需要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依据国家和我省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审核筛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实施,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省级项目业主和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商省交通运输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指导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市县交通运输、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储备、申报、实施、资金使用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
(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
(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
(四)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第五条 公路界河桥梁(隧道)和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国境和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交通运输厅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申报项目,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项目和资金分解下达资金。
第六条 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部切块下达我省的资金规模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市县及省级部门、业主申报项目,按照前期工作进展、建设任务、项目投资概(预)算、年度资金需求等统筹确定具体项目。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对于中央指定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收到财政部指标文件30日内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
第八条 对于中央未指定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指标文后应及时告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应在2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省财政厅在30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如省交通运输厅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相关资金分配情况分解下达资金,后续结合实际调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善满足资金分配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统,做好考核因素涉及的相关基础数据更新管理、末端数据及时准确填报等工作。
具体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对同技术等级普通国道补助标准,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及省委、省政府另有政策明确补助标准的从其规定。中央资金到位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先行垫付财政资金,合法合规用于符合条件的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待中央资金到位后,可以用于归垫。
第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我省相关政策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按规定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条 中央指定到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中央未指定到项目的专项资金确需调整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财政厅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项目概算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水运项目等为工程费用),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建设项目可用于航道维护装备和海事装备设施等购置费;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土地(海域)使用和相关补偿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及偿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违规盘活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应当科学合理设置项目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时将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市县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会同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上一年度省本级工作作出绩效自评,并对市县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形成我省自评报告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市县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坚持“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项目及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对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底。《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24〕730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