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发展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我处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5年3月,应急管理部联合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办法对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我处结合工作实际,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安责险内涵,落实安责险工作职责,规范安责险投保和承保,提高事故预防服务和理赔工作水平,健全安责险监督工作机制。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细则》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进一步明确安责险内涵,落实安责险工作职责,规范安责险投保和承保,提高事故预防服务和理赔工作水平,健全安责险监督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明确安责险内涵。界定办法所涉及的高危行业范围,鼓励非高危企业积极投保安责险,规范安责险与其他险种的衔接方式,并明确其赔偿范围。

第二部分为落实安责险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安责险推行中的具体职责。

第三部分为规范安责险投保与承保。要求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与服务能力。

第四部分为提高事故预防服务和理赔工作水平。保险机构应按规定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优化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过程管理,并建立健全重大或典型事故的快速理赔及预付赔款机制。

第五部分为健全安责险监督工作机制。监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中违反《办法》等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联系电话:法规处 0571-81051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