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东新区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政策规定,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31日

 

 

 

 

 

 

 

浦东新区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稳定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促进我区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产业整体效益,依据《浦东新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浦东新区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根据本市农业绿色生产补贴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浦东实际,现将有关农业绿色生产补贴专项实施要求予以明确。

一、种植业补贴

(一)粮食生产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区范围内从事粮食(水稻)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2、补贴内容和标准

包括以下8项内容,根据补贴对象实际完成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  

                                             

补贴内容补贴标准备注
水稻种植直接补贴430元/亩(市补260元/亩、区补170元/亩)核查达到种植质量要求
水稻病虫害防治物化补贴区补120元/亩(其中绿色食品认证水稻每亩增加不超过30元) 
水稻良种物化补贴杂交稻区补80元/亩(数量2公斤/亩)或常规稻区补40元/亩(数量4公斤/亩)本区水稻主导品种名录内
水稻机械化种植补贴机械化穴直播区补50元/亩,机械化育插秧区补120元/亩。核查达到播种要求
水稻育秧盘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其中30cm的秧盘每张区补5元,25cm的秧盘每张区补4.5元 
家庭农场水稻种植考核奖补区补平均每亩不超过270元按奖励补贴操作口径执行
冬季绿肥种植或深耕补贴冬季绿肥300元/亩(市补75元/亩、区补225元/亩)或深耕200元/亩(市补50元/亩、区补150元/亩)核查达到种植、深翻质量要求
商品有机肥(含生物有机肥等新型商品有机肥)物化补贴绿色生产补贴120元/亩(市区资金统筹使用)平台购买(安全利用修复参照执行)
粮田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秸秆机械化还田50元/亩(市、区各补25元/亩)或离田300元/吨(市补240元/吨、区补60元/吨)核查认定(包括水稻、麦子、玉米等,麦子仅认定离田)

3、申报审核流程

(1)镇、村核查申报。补贴对象将真实信息报所在村,村核对后报所在镇;镇对照相关要求,核查无误后组织将相关信息录入统一要求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将核实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委。   

(2)区核查。水稻种植(含机械化)、冬季绿肥和深耕补贴,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对照相关要求,进行全面现场核查;水稻秸秆综合利用由区农机站组织核查并协助市有关部门检查。

(3)完善信息上报。各镇根据核查结果,完善补贴申报信息,确保与平台数据保持一致;秸秆综合利用信息录入统一要求的信息管理平台。

(4)补贴对象公示。各镇将核实后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需清晰明确,便于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镇上报补贴资金拨付清单,区农业农村委按照拨付清单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每个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6)发放信息公开。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委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总额、发放户数、发放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工作要求

(1)水稻种植质量:出苗率不得低于80%,杂草率、杂稻率均不得高于5%,确保完成水稻粮食生产。

(2)冬绿肥种植与深耕质量:冬绿肥出苗数量不低于0.8-1.0万株/亩,沟系配套,生物学产量不低于1000公斤/亩;冬季深耕深翻深度须达到20厘米以上。绿肥补贴品种为冬作蚕豆、紫云英、黄花苜蓿、紫花苜蓿、黑麦草、油菜等。普通商品有机肥施用标准为每亩不低于500公斤,新型商品有机肥施用标准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生产主体种植面积上图率、农事操作信息上网直报率按要求完成。家庭农场水稻种植奖励补贴按相关操作口径执行。

(4)落实冬绿肥种植、冬季深耕、商品有机肥使用、秸秆还田利用等年度目标任务。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各镇的耕地地力考核评价体系。

(5)经核查与上报信息不一致的,核减相应补贴面积或数量,并完成整改。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1、补贴对象

承担本区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的受委托单位。

2、补贴标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集中处置补贴不超过1.8万元/吨,市补0.6万元/吨、区补1.2万元/吨。

3、工作要求

(1)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99%以上、处置率100%,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2)补贴对象报送每月回收与处置数量、年底汇总,数据及时、准确,回收流程规范、台账记录齐全。由区农技中心负责对补贴对象及其回收点开展随机督促、检查,对回收处置不符要求的,补贴作相应核减。

(3)各镇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督促、检查,加强镇属地化管理,督促实施全量回收,减少对农田环境的影响。

二、蔬菜补贴

(一)蔬菜生产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区范围内从事常年菜田蔬菜生产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

2、补贴内容和标准

包括以下3项内容,根据补贴对象实际完成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

补贴内容补贴标准备注
蔬菜农资物化补贴100元/亩(市、区各50元/亩)平台购买(2亩及以上规模)
蔬菜上网补贴绿叶菜生产160/亩次(市补120元、区补40元),上限5个亩次;其他蔬菜生产100元/亩次(市、区各半)、补贴1个亩次(含“两淡”期间季节性菜田种植绿叶菜)。10亩及以上规模,有效上网
果园地套种蔬菜种植补贴区补80元/亩次、上限2个亩次。果园地套种的冬季蔬菜

注:亩次计算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3、申报审核流程

(1)镇、村核查申报。补贴对象将真实信息报所在村,村核对后报所在镇;镇对照相关要求,核查无误后组织将相关信息录入统一要求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将核实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委。

(2)区核查。蔬菜生产种植面积,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对照种植要求,进行全面现场核查。蔬菜上网信息直报,由区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并协助市有关部门检查;桃园蔬菜种植,由区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核查。

(3)完善信息上报。各镇根据核查结果,完善补贴申报信息,确保与平台数据保持一致,报市农业农村委。

(4)补贴对象公示。各镇将核实后的补贴对象名单、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需清晰明确,便于群众监督。

(5)补贴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镇上报补贴资金拨付清单,区农业农村委按照拨付清单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每个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6)发放信息公开。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委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发放总额、发放户数、发放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工作要求

(1)生产主体种植面积上图率、农事操作信息上网直报率按要求完成。经核查,达不到种植要求的,补贴面积作相应核减。

(2)强化信息直报。补贴对象出现1次不实信息,对其提出警示;出现2次不实信息,扣除补贴50%;出现3次不实信息,取消全部补贴。

(3)加大对蔬菜生产投入品管理。对于查实使用违禁农药的,扣除全部补贴。对于蔬菜中常规药物农残超标的,出现一次扣除补贴的50%,出现两次取消全部补贴。

(二)地膜回收

1、补贴对象

承担本区农业废旧地膜等实施源头收集回收的受委托单位。

2、补贴标准

农业废旧地膜等实施源头收集回收补贴不超过6000元/吨,市补1500元/吨、区补4500元/吨。

3、工作要求

(1)农业废旧地膜等回收率95%以上,完成年度考核任务。

(2)补贴对象报送每月回收数量、年底汇总,数据及时、准确。由区农技中心负责对补贴对象及其回收点开展随机督促、检查,要求回收来源清晰、回收流程规范、台账记录齐全。对回收质量不符要求的,补贴作相应核减。

(3)各镇对地膜使用者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属地化管理,督促实施全量回收,减少对农田环境的影响。

三、畜禽补贴

(一)强制免疫补助

1、补贴对象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对象为本区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注册和符合备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根据“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要求自愿申请,并经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的规模养殖场。

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对象为本市乡镇和村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或组织。

2、补贴标准

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并进行免疫接种。在完成养殖场备案、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根据养殖场实际免疫数量,按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牲畜注射费不低于3元/头次,家禽注射费不低于0.6元/羽次。

3、工作要求

规模场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22〕40号),对规模养殖场高致病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实施“先打后补”。

散养畜禽指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散养畜禽强制免疫疫苗补助依据生产报表存栏数实际饲养量报市农业农村委,由市审核、统一实物发放。

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对象按实际强制免疫发生量报所在镇,由镇核实汇总后报区畜水中心审核。区畜水中心根据强制免疫相关要求,实施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加强对强制免疫的核查。

(二)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补助对象

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本区生猪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饲养过程中因病死亡的或者其他原因死亡的病害猪,不包括因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病害猪。流产、死胎和木乃伊胎不予补助)。

2、补贴标准

将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其中:对已完成初次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80元/头。对未完成初次免疫或未佩戴畜禽标识的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贴40元/头。

3、工作要求

补贴对象对病死猪发生情况实时申报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平台”和区畜水中心,由市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定点处置。

区畜水中心根据各级专项检查情况,加强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的统计和核查;养殖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率未达到100%的,按比例扣减补贴资金;发生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助。

 四、渔业补贴

(一)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1、补贴对象

开展尾水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本区水产养殖场。

2、补贴标准

市区财政补贴不超过5000元/亩,以审计结果为准。

3、工作要求

工作内容、操作流程参照《浦东新区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实施方案》。

接受市农业农村委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设施运行情况不正常和水质抽查超标等情况取消补贴。

(二)水产养殖绿色生产方式推广

1、补贴对象

采用绿色生产方式进行水产养殖,生产捕捞等信息纳入统一信息直报平台,且通过考核的本区水产养殖场。

2、补贴标准

采用后补助方式,补贴标准200元/亩(市、区各补100元/亩)。

3、工作要求

纳入绿色生产基地补贴、管理。接受市农业农村委评估,根据《上海市水产养殖绿色生产评估表》相关内容进行抽核和现场评估,得分80分以上的评估为通过,不通过的取消补贴。

五、农机补贴

(一)购机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范围

本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分为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二类,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详见相关年度文件。

3、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机具和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机具按照上海市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实行定额补贴。

4、购机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户”。购机者通过“上海农机补贴”手机APP或辅助办理服务系统自主向区农机站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5、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区农机站组织实施补贴工作,各镇农业管理部门配合开展政策宣贯、资料初审、机具核验等工作。

(2)提升服务效能。全面使用办理服务系统,按照时限要求,切实加快补贴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

(3)促进信息公开。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广绿色生产机械化技术

1、补贴对象

本区范围内成功建设市级蔬菜生产综合机械化率示范基地,蔬菜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要求的蔬菜生产主体。

本区范围内实施水稻机插秧或机直播同步侧深施肥作业的农业经营主体。

2、补贴标准

推广蔬菜生产综合机械化率的补贴,根据年度实际生产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市级基地补贴:300元/亩(市、区各补150元/亩)。

推广侧深施肥技术的补贴,根据年度实际生产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30元/亩。

3、申报流程

有建设蔬菜生产综合机械化率示范基地意向的蔬菜生产主体报所在镇,镇对照建设要求进行初审,同意后报区农机站审核,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审核情况和年度任务报市下一年建设名单。由区农机站会同镇,对建设生产主体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市相关部门督促检查。

对照侧深施肥技术要求,由镇村对使用对象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报区农机站审核;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年度任务和审核情况报市推广使用对象名单。由区农机站会同镇,对推广使用对象进行技术指导,接受市相关部门督促检查。

4、工作要求

根据年度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区、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接受市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其中,补贴对象出现1次不实信息的,对其提出警示;出现2次不实信息的,补贴资金扣除50%;出现3次及以上不实信息的,取消其年度全部补贴资金。未能通过考核的,不享受相关补贴。

六、农产品质量监管补贴

(一)绿色农产品发展

1、补贴对象

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当年度证书存续有效)认证并实施生产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生产主体;按照《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并实施生产信息电子化管理的生产主体。

2、补贴标准

绿色食品认证。种植业:根据证书确认认证面积补贴不超过200元/亩(蔬菜不超过3茬);养殖业:根据证书认证产量补贴不超过4500元/吨。其他:加工产品补贴不超过100元/吨。市、区财政统筹安排,有机农产品认证补贴参照执行。

绿色生产基地。种植业:根据认定的绿色生产基地种植面积,水稻、西甜瓜、果品等补贴不超过100元/亩,蔬菜补贴不超过200元/亩;养殖业:水产补贴不超过200元/亩,畜禽产品补贴不超过140元/吨。市、区财政统筹安排。

补贴上限:蔬菜上限30万元,其余种植业产品15万元。水产品(大水面养殖或不投喂饲料)上限为30万元,其余水产品80万元;猪肉及产品补贴上限150万元,禽蛋类上限75万元,其余畜禽产品25万元。加工产品5万元。

3、申报流程

由补贴对象填写补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所在镇进行核实后,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在上海浦东新区门户网站-浦东农委子网上予以公示。

4、工作要求

(1)区农业农村委按照获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建设的绿色生产基地情况,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

(2)对奖补对象,当年被相关部门通报农残超标的,取消当年补贴;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中检出违禁物质或检测指标严重超过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种业补贴

(一)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

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告的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在本市饲养、繁育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或列入上海市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优良畜禽品种,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被认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的企事业单位。

2、补贴标准

根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最低保种数量给予资金支持。市给予猪10000元/头、鸡900元/羽;区按照1:1给予配套。

3、工作要求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年初制定本年度遗传资源保护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抄送区农业农村委;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根据年度遗传资源保护方案开展工作;年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本年度遗传资源保护总结,并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年底组织专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进行考核。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根据不同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的保种要求开展保种工作。专家组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按照保种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高于80分为合格(含80分),给予补贴;低于80分为不合格,不给予补贴。

(二)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及主要养殖品种亲本更新补贴

1、补贴对象

承担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及主要养殖品种亲本更新任务的水产苗种场。

2、补贴标准

根据水产资源保护的品种和数量给予资金支持。市级支持鱼类12—288元/尾、虾类1.8—6元/只、蟹类60—240元/只、贝类24元/只、龟鳖类130—240元/只。

主要养殖品种亲本更新支持,支持比例为相应亲本繁殖苗种数量在市内销售占比,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亲本费用50%,且同一单位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3、工作要求

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单位(亲本更新单位)年初制定本年度遗传资源保护方案亲本更新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同时抄送区农业农村委;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单位(亲本更新单位)根据年度遗传资源保护方案(亲本更新方案)开展工作;年底市农业农村委年底组织专家对水产遗传资源保护(亲本更新)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水产遗传资源保护单位(亲本更新单位)根据不同遗传资源保护品种的保种要求开展保种(亲本更新)工作,市专家组对水产遗传资源保护(亲本更新)工作,按照保种(亲本更新)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高于80分为合格(含80分),给予遗传资源保护补贴;低于80分为不合格,不给予遗传资源保护补贴;主要养殖品种亲本更新,由专家组核定更新亲本补贴金额。

八、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本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承包户。

2、补贴标准

区级补贴每年300元/亩。

3、申报流程

(1)镇村核查申报。补贴对象将真实信息报所在村,村核对后报所在镇;镇对照相关要求,对基本农田区域内的承包土地开展现场核查,确保基本农田生产经营符合规定,管护责任落实到位,填写镇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情况申报表,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区级抽查、核查。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项检查,结合平时生产检查进行现场抽查,督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3)补贴面积确认。对出现负面清单内容,未完成整改的,核减补贴面积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4、工作要求

(1)监管责任。镇对基本农田保护负有属地化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补贴对象须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落实保护责任,且有义务对土地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2)负面清单。如出现以下负面清单,未完成限期整改的,取消当年度补贴: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取土、违规堆放河道底泥、渣土、固体废弃物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闲置、撂荒基本农田的。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