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遂宁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0日       

遂宁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7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由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聚焦全市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的技术攻关事项,以及市级主导的“卡脖子”技术“揭榜挂帅”、科技计划项目等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等予以支持;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结合本辖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县(市、区)、市直园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由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与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鼓励县(市、区)、市直园区围绕主导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和产业创新需要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试平台等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由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财政通过市级科技创新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建设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分别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或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人才计划(项目),由市财政根据相关政策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市、区)、市直园区自主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培养、引进、服务等人才专项,由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鼓励县(市、区)、市直园区围绕全市重大科技需求和产业创新需要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对县(市、区)、市直园区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补助,市财政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财政投入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与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财政通过后补助、引导基金等间接支持及前补助引导支持等方式,主要采用间接支持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公益民生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实际,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内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市直园区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县(市、区)、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由建设主体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通过市级科技创新政策统筹予以支持。

(六)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市、区)、市直园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市、区)、市直园区委托任务,由有委托任务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市、区)、市直园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国内科技合作由各级财政根据相关规划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共同财政事权。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科技领域市与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应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相应调整。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财力保障。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实施绩效管理,协同深化改革。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绩效评价。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科研经费管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实施、联动推进、综合施策,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统筹推进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对科技领域现行各项资金和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梳理和修订完善。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和规定时,要充分体现科技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