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意见,请于30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纸质来信请邮寄至: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68号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合经处。
二、电话反馈:028-6188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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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成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成都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财产与其内部成员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经营活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订立应遵循依法依规、平等协商、民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程序及合同内容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按照“平等协商、民主决策、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程序进行。
(一)平等协商。合同订立前,合同双方就交易方式、价款、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等对涉及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
(三)起草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主体明确、条款完备、内容合法等要求起草合同。在合同起草完成后,交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前置审查并修改完善合同内容。
(四)签订合同。一般情况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签订合同,并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五)履行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等;
(二)标的物信息,包括标的数量、质量,标的物为动产的,应明确标的物的价值、用途等信息;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应明确标的物位置、面积等信息。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合同期限、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方法;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方式、生效条款及相关附件。
第六条合同履行期限不得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期限。
(一)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承包方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经营权的,合同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期限。
第七条合同价款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合同价款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参考市场价格;
(二)参考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
(四)集体民主议定价格;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八条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重大事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同意后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同管理主体,应负责安排专人承担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账,监督、督促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要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超长期、超低价、超权限”合同排查,对不规范合同,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监督指导,要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资产台账、健全并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等,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合同及其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图像照片、录音影像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合同保存期限应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加强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合同记载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标的物及价格、用途等重要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市、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通过系统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测。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