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根据中省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资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细则(试行)》
资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8日
资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省、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造提升和灾毁修复等)的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明纪律、清正廉洁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性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初步验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竣工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竣工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完工后一年内完成。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范等;
(二)中、省、市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度;
(三)项目任务、资金下达、验收通知等文件资料;
(四)经批复的年度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含概算、设计图)及经批复的变更调整方案(含概算、设计图)等资料;
(五)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合同;
(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年度项目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进行验收评分,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可选择自行组织开展验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初步验收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务、电力等部门单位参与。
第八条 自行组织验收的,农业农村部门可组织工程、电力、水利水电、土壤、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人员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
验收组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验收项目进行全覆盖验收。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验收组应对验收结果提出明确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签字同意。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保留意见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并签字。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验收组出具的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确定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由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组织工程、电力、水利水电、土壤、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人员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
农业农村部门应选派相关工作人员、高标准农田专家库专家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作为验收监督员参与监督验收工作。验收监督员应监督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履职情况,确保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验收规范有序。
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应按照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据实填报验收记录表、验收手稿、群众满意度表等资料,做好验收工作摄影摄像,形成完整的验收工作台账资料,验收工作结束后应据实出具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报告。
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等不同阶段的验收对象,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及时组织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数据、图件等,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 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验收主体下达整改通知,验收对象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报送整改资料。问题整改完成后,验收对象应及时报验收主体进行复核,确保整改到位。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验收。
第十二条 市、县验收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相应比例要求对地力提升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等进行质量检测。对质量检测发现的轻微缺陷或瑕疵,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理、重建、更换、退货等。
第三章 阶段性验收
第十三条 阶段性验收贯穿施工全过程,应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逐个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地基、路基、基础砌体、预埋件等隐蔽工程和提灌站、山坪塘、囤水田、蓄水池等单项工程的数量、质量、规格尺寸、位置。
第十四条 阶段性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已按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变更完成建设;
(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质量已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
第十五条 阶段性验收时应组织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原材料、中间产品、培肥物资等出厂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质量自检证明;设备采购凭证、规格型号、技术文件、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六)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开展阶段性验收,同时应邀请项目乡镇、项目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代表参加。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共同对验收结果签字确认,受益主体代表现场见证并签到。除隐蔽工程外,同类单项工程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开展。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开展阶段性验收应对照隐蔽工程、单项工程设计,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全部合格,单项工程还应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阶段性验收采用举牌验收的方式测量收方、质量判定,在验收信息牌上明确工程名称、工程编号、验收部位、验收内容、验收结论、验收人、验收时间等信息,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信息牌上签字确认。验收过程中应由专人进行拍照(或录制视频),影像资料应能清晰体现验收人员、验收部位及验收信息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阶段性验收未通过的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阶段性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形成以下阶段性验收成果:
(一)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
(二)问题整改有关资料;
(三)单项工程量清单;
(四)阶段性验收意见。
第四章 初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地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确定3至6个月的试用期,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进行试用。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或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到位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全覆盖查验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查阅项目全流程管理资料,编制初步验收报告,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初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文件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
(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验收均合格;
(三)工程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能正常使用、运行,并达到设计目标;
(四)经试用3至6个月,各类工程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正常运行(各管护主体签字确认);
(五)有关资料已分类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初步验收内容包括建成面积、工程数量和质量、资金使用、投资完成、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初步验收申请;阶段性验收成果;(三)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变更资料,施工、监理有关资料(含影像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等项目管理资料;
(四)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
(五)竣工图、工程量清单、内审报告、四方签字验收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对初步验收不合格、建设任务未完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出具初验报告和意见,不得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形成以下初步验收成果:
(一)初步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
(二)初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培肥物资施用清单、投资完成清单、效益完成清单,以及发现问题及整改清单;
(三)初步验收报告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同时报送初步验收成果。
第二十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初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明确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60天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变更文件要求完成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正常运行,并达到设计目标;
(三)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审核)报告;
(四)项目初步验收合格;
(五)招投标、调整变更文件等有关材料已分类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初步验收成果;
(三)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变更资料,施工、监理有关资料(含影像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等项目管理资料;
(四)资金管理、使用、拨款、支付等资料;
(五)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核)报告;
(六)工程移交,管护主体、责任、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七)项目区耕地地力提升落实情况报告;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是否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及调整变更方案、项目建设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建设任务,并按比例对单项工程进行破坏性抽样检测,检查数量、质量情况;
(二)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按项目落实到位情况,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三)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初步验收和档案管理;
(五)工程设施试用情况,检查项目试用期间是否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六)群众意见情况,询问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七)项目管护情况,核实项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因项目管理资料不符合要求导致竣工验收无法继续开展的,竣工验收应当中止,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60天内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模板详见附件)。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或意见。整改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复核。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形成以下竣工验收成果:
(一)竣工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
(二)竣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培肥物资施用清单、投资完成清单、效益完成清单,以及发现问题清单;
(三)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将项目验收资料组卷归档并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设计使用年限,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根据各自权限,填报、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有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竣工验收时应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第六章 监督抽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环节应邀请项目受益主体代表参与验收监督,对项目区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充分听取受益主体各方意见和建议。
阶段性验收的开展情况和有关资料应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并上传高标准农田建设线上质量监管系统。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立规范的公示牌,载明项目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成面积和内容,以及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项目完成财务决算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将竣工验收结果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备案报告应载明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和建设任务、工程、投资、效益及问题整改等完成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县级自筹自建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