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放管服”要求,探索建立以目标与绩效为导向的新型科研管理机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修订了《海南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激发创新活力,落实“放管服”要求,探索建立以目标与绩效为导向的新型科研管理机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科研院所”,特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给予定向支持的省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院所”),具体名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本办法所称“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是指院所围绕其核心职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持续性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条对院所的技术创新支持遵循“目标导向、协议管理、额度包干、自主使用、绩效约束、动态调整”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创新项目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和协议标准文本,组织开展目标任务协商,审定协议内容,实施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及周期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支持方案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创新项目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院所是创新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规划编制具体目标任务、执行协议内容、统筹使用资金、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考核。

第二章协议签订

第五条省科技厅依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及本省科技创新规划,与各院所建立每三年为一周期的总体目标任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六条院所根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编制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议期内总体科技创新目标和战略任务;

(二)明确、具体、可量化考核的年度关键绩效指标,如关键技术攻关目标、成果产出及转化指标、人才培养数量、经济效益等;

(三)为实现上述目标拟开展的主要研究内容与实施路径;

(四)年度目标及支持经费测算;

(五)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说明。

第七条省科技厅组织对院所提交的协议草案进行评估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与各院所签订正式协议。

第三章经费支持与使用

第八条院所根据协议按照预算编制规程申报预算、录入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依据协议内容,视财力情况安排年度支持资金。

第九条年度支持资金由院所在协议框架下,根据国家及海南省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用原则,享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权。院所可在遵守财经纪律的前提下,自由调配资金用于科研工作的人员费用和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科技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人员费用及其“五险一金”的标准不得高于省属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具体使用由各省属科研院所自行统筹安排。

第十条人员费包括参与资金支持项目的科研人员工资性支出(财政预算已安排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除外)、项目间接费中列支的绩效支出。人员费用占比按院所整体统一核算,年度及考核周期内占支持资金比例不得超过60%。

第十一条院所应建立健全与“自主使用、目标考核”模式相适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机制与绩效管理制度,并向省科技厅报备。

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院所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协调、监督和推进机制,确保协议目标的达成。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突破或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变化影响任务完成的,需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十三条院所使用协议约定资金支持实施的具体科研项目,实行自主选题、自主立项,项目立项信息应录入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验收工作由院所自行组织实施,相关验收材料应规范归档,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院所应在每一考核年度的次年4月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报告。省科技厅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常态化跟踪服务和指导,视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中期评估,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协议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建立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为核心的验收与评价机制。每一考核年度的次年,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协议中约定的量化绩效指标,对院所当年度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年度绩效考核。三年协议周期内,前两年度绩效考核以院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进行书面审核;第三年度结合书面审核与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聚焦于任务完成情况、创新产出质量、经费使用合规性与效率、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方面。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中、差三个等级,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约定任务完成率在85%及以上,且经费支出率在75%及以上,评为优;

(二)未评为优,但约定任务完成率在70%及以上,且经费支出率在60%及以上,评为中;

(三)未达到上述第(一)、(二)项条件,评为差。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持的核心依据。依据考核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经费的,协议目标不作改变。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的院所,在下一财政年度,提供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经费支持额度。

(二)对考核结果为“中”的院所,下一财政年度,经费支持额度不高于上一财政年度经费的90%。

(三)对考核结果为“差”的院所,省科技厅停止拨付下一年度经费,责令限期整改,后续经费支持视整改情况确定。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完成的,终止协议,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清算,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财政。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省科技厅可终止协议,并收回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签协议、以及续签协议时任务设置和经费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院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或下达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根据科技体制改革及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可适时调整完善或终止本办法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