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海府规〔2024〕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若干规定》第六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信息服务、海洋工程咨询、涉海金融、涉海商务等海洋经济专业技术服务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1500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按年技术服务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单位根据其年度技术服务收入情况,只能申报一次相应奖励,不因年度技术服务收入变化而重复享受其他标准所对应的奖励”。

二、将《若干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在本规定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如下标准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单位,对应给予其一次性奖励。(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年度收入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5万元;(二)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年度收入总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三)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8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该年度收入总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家单位根据其年度营业收入情况,只能申报一次营业收入奖励,不因年度营业收入变化而重复享受其他标准所对应的营业收入奖励”。

三、本补充通知自2025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8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