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安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矿山非法违法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安办函〔2021〕1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区(市)县、市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和安排部署非煤矿山非法违法专项整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区(市)县要切实承担起非煤矿山非法违法专项整治属地责任,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并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等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清理查处;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火工用品管理使用方面的非法违法行为清理查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查处。

请各有关区(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确定联系人,填报联络人员名单表(见附件)报送市政府安办,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安办,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22年4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办。

联系人:市政府安办 刘士浩,电话:61885809;邮箱:87139917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