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9日

大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效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科学问题及提升领域可持续创新能力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及《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24〕2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面向我市重点学科和产业发展,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培养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为建设科技强市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筹规划、鼓励共建、规范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建设与管理。原则上已获批国家级平台、辽宁实验室和大连实验室的重点学科方向或团队,不再重复布局市重点实验室。本市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研究领域相同的市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监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与评估等工作;依托单位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推荐和管理,承担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研发与成果转化组织体系完善,且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大连市科技创新平台指南要求,申请团队综合研发能力和现有成果处于全市一流水平,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三年牵头或参与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牵头省市级重大专项、揭榜挂帅、重大基础研究等重大项目;近两年在所属领域承担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实验室学术带头人学风严谨、管理能力强、成果突出,原则上应具备高层次人才资格;组织和人才结构合理,人员规模不低于50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80%;建有以科学研究为主导、产学研协同合作的体系,且有省外团队实质性加入合作。

(四)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卡脖子技术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实验室专有面积应不低于1000 平方米,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不低于1500万元。实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需单独管理,与其他平台明确区分,避免多头申报。

(五)实验室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筹措资金,依托单位须确保在未来3年内,投入建设和运行保障经费总计不少于1000万元,支持实验室高标准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六)实验室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应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实验室主任应无科研失信记录;知识产权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二)依托单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履行程序后,确定推荐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科技局。

(三)申报材料有涉密内容应采取线下申报方式进行;涉及科技伦理、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意见,经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五)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专家评估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拟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

(七)市科技局对拟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印发批准组建市重点实验室文件,统一命名为“大连市XXX重点实验室”。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和指导,配合开展定期评估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为依托单位外聘人员,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且应设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市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学术活动、年度计划、开放课题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由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市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组成,保持结构和规模相对合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组织开展和参加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学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 

第四章 评估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含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批建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异常的,市科技局自行或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第十八条 对于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和依托单位改制等变更事项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对于市重点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自行或组织专家等进行现场考察后,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组织专家对市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进行评估评价和现场考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估细则另行制定。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出复审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审核。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未按期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仍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估评价的;

(三)连续三年无故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保障市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原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大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规划发〔20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