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9日
大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有效发挥市技术创新中心在解决行业和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支撑产业迈进中高端发展中的战略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及《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24〕2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面向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加快产品和技术创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产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为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统筹规划、鼓励共建、规范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原则已获批国家级平台、辽宁实验室和大连实验室的重点学科方向或团队,不再重复布局市技术创新中心。本市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技术领域相同的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监督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组织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调整与评估等工作;相关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为依托企业建设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中心的推荐和管理;依托单位承担市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技术创新与工程实践转化体系完善,且运行状况良好、财务收支稳定,能够保障中心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二)创新中心研发方向符合大连市科技创新平台指南要求,研发能力和现有成果处于国内一流,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三年牵头承担或参与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牵头省市级重大专项、揭榜挂帅等重大项目;近两年在所属技术领域承担的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创新中心技术带头人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成果突出,具备高级以上职称或高级职务;组织和人才结构合理,人员规模不低于50人,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80%;以技术创新为主导,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及上下游配套企业加入,有省外企业或相关科研团队实质性加入合作;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工程化转化和成果推广团队。
(四)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且研发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依托单位为科研机构的,其上年度在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技术成果。
(五)创新中心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拥有国内领先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或具备领域内中试基地,研发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2500万元,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的能力。人员及仪器设备需单独管理,与其他平台明确区分,避免多头申报。
(六)创新中心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筹措资金,依托单位须确保连续3年内,每年度投入建设经费和运行保障经费总计不少于500万元。
(七)创新中心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应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无科研失信记录;知识产权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方向、申报条件、申报方式、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二)依托单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依托企业建设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由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推荐;依托科研院所建设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可直接推荐报送市科技局。推荐部门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推荐名单。
(三)申报材料有涉密内容应采取线下申报方式进行;涉及科技伦理、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意见,经形式审查、科研诚信审核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评估,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五)市科技局根据市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专家评估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拟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
(七)市科技局对拟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进行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印发批准组建市技术创新中心文件,统一命名为“大连市XXX技术创新中心”。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为市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聘任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和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接受市科技局的管理和指导,配合开展定期评估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市技术创新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工作组织管理能力。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市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主任的聘任与调整情况应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应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市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组成。技术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协同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科研仪器的操作与维护。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联合科研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学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四章 评估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含财务执行情况),及时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一致。批建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进展异常的,市科技局自行或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对于市技术创新中心更名和依托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变更事项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对于市技术创新中心负责人更换、研究方向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的,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自行或组织专家等进行现场考察后,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市技术创新中心定期评估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组织专家重点对市技术创新中心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进行评估评价,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档次,评估细则另行制定。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市技术创新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出复审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再次审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一)未按期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仍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估评价的;
(三)连续三年无故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七)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保障市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9日起施行,原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规划发〔2020〕19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