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依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我们联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文〔2025〕75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修订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保护资金设立期限为2022年-2024年,现已到期。近年来,我省非遗实践活动日益活跃,保护传承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延长《管理办法》设立期限,是持续推动新时代非遗保护传承振兴的工作需要。
二、修订主要内容
在保证原《管理办法》总体框架基础上,仅对绩效管理相关内容和政策实施期限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具体是:
(一)绩效管理。一是将“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实施财政监督与重点绩效再评价等”修改为“指导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与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等”。二是将“申报单位要详细编制项目预算,填列绩效目标及实施后将产生的社会效益”修改为“申报单位要详细编制项目预算,填列绩效目标”。三是将“适时抽查重点项目开展再评价”修改为“适时选取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价”。
(二)保护资金设立期限。原《管理办法》明确,保护资金设立期限为2022年-2024年。学习借鉴中央资金管理办法,将设立期限修订为2025年-202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