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省级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联合省文物局对原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文〔2025〕74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1月,财政部、国家文物局修订了《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9号),在认真学习中央办法的前提下,我们联合省文物局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市县及厅内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对我省的《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总体思路
贯彻党中央及我省关于文物保护利用、加强文物工作的部署,遵循文物保护规律,突出文物安全、考古、革命文物等重点领域,适当向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文物资源密集区倾斜,完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体现绩效激励导向,明确支持文物活化利用、保护研究及文物宣传,推动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树立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形象。
三、修订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6章29条,主要包括总则、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申报与审批、资金使用与管理、绩效评价与资金监管、附则等具体内容。与原办法相比,主要变化内容是:
(一)明确省级及省辖市、县(市)区职责。《办法》修订前,主要明确了省辖市及县(市)区在资金申报审批环节、绩效评价环节中的管理责任,结合《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修订后对省级、省辖市及县(市)区在资金申报与审批、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全流程职责进行了区分、明确。
(二)完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一是参照中央办法,结合全国文物“四普”工作实际,在“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展示利用”补助范围里分别增加“文物调查”;二是为提升基层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安全保存条件,根据工作实际,将基层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库房改造提升”在补助范围中予以补充;三是将“文物宣传”列入补助范围。
(三)强化绩效激励。为引导市县加强对文物保护投入力度、健全绩效激励机制,拟对部分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资金使用规范、地方投入积极、保护成效明显的省辖市进行奖励,奖励资金规模根据年度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确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相关阅读: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