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南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其他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的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聚焦普惠主责主业,不断增强核心功能
1.全力服务中心大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推动党的领导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精准落实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举措,加大对制造业、农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经营主体,促进稳岗扩岗,实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就业创业协同联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2.聚焦支小支农主业。坚持以普惠型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重点为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力争到2029年末,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比达95%以上。逐步提高首担户数比例,对获得担保增信服务3年以上且成长为大中型的市场主体逐步稳妥退出担保。(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3.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严格落实减费让利政策要求,综合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鼓励结合服务对象类型、担保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期限等因素实施差异化担保费率。支持银行机构对已实行担保增信的贷款实行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逐步减少、取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资产抵(质)押等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4.完善“两通”产品运行机制。坚持稳妥有序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银担双重风控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严把风险关,推动“财园信贷通”“财农信贷通”业务全线上运行。不符合“财园信贷通”条件的企业不予纳入“白名单”,不符合国担基金备案要求的不予分险备案。改革“财农信贷通”现行管理模式,规范开展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二、坚持稳健审慎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5.坚持合规审慎经营。禁止从事负面清单事项,立足服务地方经济,审慎、规范开展“见贷即保”类标准化业务,优化作业标准及流程。严格按要求划分资产形态层级,保障资产流动性、安全性。审慎规范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强化社会资本准入筛选、业务合作、退出保障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确保拨备充足。(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6.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规范授权控制和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风险处置等流程控制。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究、尽职免责等制度,细化重点领域操作规程,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和稳慎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7.强化金融科技赋能。依托江西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向担保机构开放共享涉企、涉农信用信息。充分运用“赣金普惠”平台强化融资对接,提升普惠领域市场主体的首贷、信用贷规模。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建立省级数字化分中心业务管理平台,接入市级担保机构应用,用好政银担各方数据,对标准化业务形成“线上审核、模型审批”作业机制。积极对接全国农担体系数据资源平台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快风控模型建设,提升担保业务自动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8.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支持银担双向授信管理,科学设定银担合作评价指标,重点关注银行机构推荐担保业务的首担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对合作意向强、风险管控实、协同作业好的银行机构,予以资金存放规模和授信额度倾斜。鼓励银行机构适当降低普惠型标准化担保业务产品代偿率上限,不得将无需担保增信的银行存量业务纳入批量业务合作范围。银担合作双方应积极履行职责,对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未能按期还款的,担保机构要及时履行代偿责任,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债权追索。(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三、优化整合担保资源,深入推进担保体系建设
9.充分发挥省级带动引领作用。省级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市县体系内担保机构聚焦中心大局,强化板块化经营、体系化作业、精细化管理,依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持续增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10.有序推进市县一体化改革。按照“减量增质、分类施策”的原则,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辖内市级担保机构对融资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下、公司治理体制不健全的县区担保机构进行吸收合并,对成效较好、融资担保放大倍数3倍及以上的县区担保机构进行控股合并,于2028年底完成,力争2029年末每个设区市培育一家注册资本规模在20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对未按要求合并的县区担保机构,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推动其退出融资担保行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11.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质效。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用好五级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动态监测、授信管理、机构评价、稽核审计、保后管理等方式,整体提升体系内担保机构担保效能。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探索构建全省科技担保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四、健全政策扶持机制,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
12.建立政策扶持长效机制。各地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财政承受能力、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担保机构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管控情况等绩效考核目标。科学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服务情况、风险防控情况等,评价结果与政策扶持、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等挂钩。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各级财政部门可研究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提升地方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资本规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13.健全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参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分类处置办法,加快推动不良资产处置。联合组织开展追偿挽损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开展呆账核销专项行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全省担保机构呆账进行核查、研判、核销,同步对涉及核销账目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或尽职免责。对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应当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开展追索清收,维护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14.持续提升监督管理质效。实行白名单制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定期动态调整并公开担保机构名单。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担保机构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风险状况等情况,建立分级预警机制,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偏离主业、不履行政策性功能作用的担保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监督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落实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政策、不依法履行管理工作职责、干预担保机构具体经营活动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负责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相关部门)
附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控负面清单
| 序号 | 内容 |
| 1 | 未经批准不得合并或者分立 |
| 2 | 未经批准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
| 3 | 禁止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
| 4 | 禁止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
| 5 | 禁止受托投资 |
| 6 | 不得挪用、抽逃资本金 |
| 7 | 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国家政策鼓励开展的科技创新担保与股权投资机构联动模式除外) |
| 8 | 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 |
| 9 | 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 |
| 10 | 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 |
| 11 | 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
| 12 | 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
| 13 | 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
| 14 | 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
| 15 | 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 |
| 16 | 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标准 |
| 17 | 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 |
| 18 | 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
| 19 |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倍数上限不得超过15倍 |
| 20 | 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10% |
| 21 | 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15% |
| 22 | 为自身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
| 23 | 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 |
| 24 | 不得隐瞒或不及时向监管部门、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