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及管理,市商务局起草了《九江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含对市场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月25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建议。(联系电话:8584868;邮箱:2165605452@qq.com)
附件:九江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商务局
2026年1月26日
附件
九江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商务领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
本通知所称的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服务业(不包含文化、体育、娱乐等非商贸流通行业)的企业法人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在消费者实际消费前预先收取资金,并按约定分次或限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模式,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法律、法规对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遵循“规范发展、风险防控、社会共治、协同监管”原则,坚持经营者主体责任、行业自律责任与商务部门监管责任相统一,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动预付式消费行业合规有序发展。
二、规范经营者发行与经营核心行为
(一)严格备案管理流程
1.备案主体与层级: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预付卡消费业务的企业法人,须按以下要求办理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发卡金额300万元以上、持卡人数1000人以上)向市商务局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按规定向省级商务部门备案;
规模以下发卡企业向属地区(县)商务局备案。
2.备案要求:经营者备案时需如实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严禁虚假备案、隐瞒关键信息。
(二)强化信息公示义务
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预付凭证载体及线上销售页面(含小程序、APP等),长期公示以下核心信息,确保清晰醒目、易于查阅:
主体登记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案编号及官方查询渠道;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使用规则、有效期限;
退卡退费流程、办理时限及所需材料;
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及属地商务部门投诉电话)。
(三)明确发卡禁止情形
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卡:
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或备案信息虚假的;
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且信用未修复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且未整改到位的;
经营场所、资金状况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四)规范发卡与合同管理
1.发卡限额:单张不记名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记名预付卡应载明持卡人身份信息,支持挂失、赎回,不记名预付卡不得挂失(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效期: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期满后卡内有余额的,经营者应提供免费激活、换卡服务。
3.合同规范:全面推广使用商务部推荐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履行期限、变更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严禁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
(五)加强资金与信息安全
1.资金存管:规模发卡企业须将预收资金的20%以上存入指定银行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鼓励其他经营者自愿建立资金存管或履约保证保险制度。
2.台账管理:经营者应建立预付资金收支台账,如实记录资金收取、兑付、存管等情况,接受商务部门核查。
3.信息保护: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支付信息等)严格保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严禁用于无关用途。
(六)严格退费执行标准
消费者在预付卡有效期内未消费或未消费完毕的,可凭有效凭证申请退卡。经营者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卡内余额不足100元的一次性退还,不得收取违约金或额外费用;因经营者停业、歇业、变更经营场所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须全额退还预付资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健全商务领域监管工作机制
(一)明确市、县(市、区)监管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市预付卡消费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备案、监管工作,重点监管规模发卡企业;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下发卡企业的备案、日常巡查、投诉处理,建立监管台账,动态更新经营者信息。
(二)强化风险监测预警
对预收资金异动、客诉量激增、经营地址频繁变更等高风险情形,及时采取约谈、警示、责令整改等措施;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
(三)加强信用监管与联合惩戒
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经营者备案信息、违法违规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等信用数据,建立“风险警示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未备案、拒不退费、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公示;
对卷款跑路、恶意拖欠预付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行业禁入、限制政策支持等联合惩戒。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聚焦超限额发卡、未备案经营、挪用预付资金、霸王条款、拒不退费等突出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四、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本地媒体等渠道,普及预付消费知识和相关法规,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选择备案规范、信誉良好的经营者,避免一次性存入大额资金,妥善保管合同、发票等凭证,预防资金风险。
(二)推广示范文本
组织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培训推广活动,引导经营者主动使用规范文本,对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曝光。
(三)健全纠纷化解机制
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简化维权流程。对群体性、突发性消费纠纷,商务部门及时介入调解,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商务局要高度重视预付卡管理工作,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积极开展辖区内经营者摸底核查工作,建立监管台账。
(二)各行业协会要发挥自律作用,制定行业公约,引导行业规范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