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科局、财政局,巴中经开区科技创新与投资促进局、财政局,文旅示范区文旅产业部、财政国资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券省市联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9日
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25〕6号),推动科技创新券省市联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市创新券”)是配套四川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省创新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专业科技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政策工具。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创新券支持的对象是指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四川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应与其主营业务相关,且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股权关联等关系。
第四条市创新券服务机构应具有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的创新服务载体,服务机构须向科技厅申报,审核通过后纳入服务机构名录库。包括以下两类:
(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实验室、天府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企业技术中心、大学科技园和省级、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他机构:
1.注册成立两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
2.具备相关行业认定的有效资质或权威认证。
第五条 同一法人单位在同一订单不得以申领企业和服务机构的身份同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对获得省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市创新券按省级补助金额1:1比例给予匹配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每年集中兑付1次。
第七条 市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共享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原值50万元及以上)共享:委托分析、委托测试、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二)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中试熟化及工程化开发服务、概念验证服务等。已获得省中试平台“1+N”模式支持的中试项目不享受本支持政策。
(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检测、材料性能检测、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四)高性能算力服务: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机构算力规模不低于100PFLOPS或业界其他常用精度算力标称值换算后的同等算力水平)提供的高性能算力服务。
(五)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购买国家部委、省级管理部门认可的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且参训人员获得结业证书的。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市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二)办公空间租赁、物业管理服务、注册登记服务、代理记账服务、专利申请代理等非科技创新事项。
(三)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
(四)企业购买的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无直接相关性的。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政策制定、组织管理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市创新券资金预算安排,对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县(区)及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负责宣传推广、后期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科技型企业和服务机构不得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须承诺,对于经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停拨或返还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三年内不能获得创新券支持。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巴中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巴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