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园区工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数字化服务商遴选与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2月9日
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数字化服务商遴选与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马政办秘〔2026〕6号)等文件要求,为发挥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数字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作用,规范服务商行为,保障数字化改造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服务商是指通过马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遴选,纳入服务商资源池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服务商分为综合型服务商、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
(一)综合型服务商是指在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生态协同等方面具有较强综合服务能力。
(二)行业型服务商是指在特定细分行业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和较为完善的服务能力。
(三)场景型服务商是指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等特定环节或场景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同一单位原则上申报1个方向,优先支持先进钢铁结构材料、精细化工、高端装备等行业服务商申报,鼓励人工智能相关服务商申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主体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报主体近三年以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含网络和数据安全)、生态环境、产品质量等事故(事件)。
第六条 申报主体能够准确理解并运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并依据前述标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包括诊断、咨询、规划、实施等。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有健全稳定的技术团队,拥有适配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的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技术能力,具备完善的咨询诊断、改造实施交付和售后服务能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服务商是推动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的重要参与主体,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产品库。配合各级工信部门梳理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问题和场景清单,打造适配性强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库,供企业选择;
(二)提供咨询诊断服务。帮助试点企业摸清数字化现状,依据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帮助企业评估数字化水平,精准把脉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问题和需求,帮助企业制定数字化转型的具体目标和实施路径;
(三)提供项目改造服务。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和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提供数字化改造相关的“小快轻准”产品和服务,帮助试点企业降低转型成本、提高转型成效;
(四)其他工作。积极配合各级工信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日常调度和绩效评价,完成市工信局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不限于考察调研、经验提炼、案例打造、宣传推广等,配合完成相关资料和数据的上传与管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服务商在开展服务时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服务商或者试点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接受各级工信部门的监督管理,业务拓展应遵循市场化和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强迫试点企业选择或不选择特定服务商;
(三)以同类产品的市场公允价格向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产品价格、服务内容、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不得强制增减服务内容,不得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四)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
(五)开放数据接口,确保提供产品与服务的质量、迭代升级与持续运维的能力,保证试点实施期结束后企业数字化转型可持续推进。加强软硬件系统之间的互相兼容和数据共享,提高产品易用性和二次开发便利性,以避免形成生态壁垒和数据孤岛。
第十条 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鼓励服务商针对试点企业提供优惠套餐、价格折扣或一定期间免费试用等不同形式的让利服务。
第五章 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 服务商参与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可获得以下支持:
(一)支持服务商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发一批符合行业特点、适配企业需求,具备轻量化部署、快速落地、精准赋能等特点的“小快轻准”产品,根据企业实际应用反馈,评选发布一批优质“小快轻准”产品给予宣传推广。
(二)根据《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对符合条件的优质服务商给予奖励。
(三)根据《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工智能解决方案给予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持续优化、动态调整”的原则,市工信局将构建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评估机制,根据服务商绩效、被改造企业满意度等开展动态评价,实现数字化服务商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影响试点工作进展的,将对服务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诊断咨询、改造服务不能满足试点企业改造需求,被试点企业投诉的;
(二)服务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报告说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资料报送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内容粗制滥造;
(四)工作配合度不高,违背诚信原则,不依据合同提供服务的;
(五)试点企业满意度评价为“不满意”的;
(六)改造实施效果较差,试点企业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包括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等)。
第十四条 服务商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将对其进行及时清退,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内部信息;
(二)自入库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实际开展改造服务,未取得试点企业合同订单的;
(三)被试点企业或其他服务商投诉3次(含)以上并确认属实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试点企业或其他相关参与方利益的;
(六)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逾期拒不整改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马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马鞍山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期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