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江西省关于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要求,市商务局起草了《九江市关于促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含对市场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月9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建议。(联系电话:8131115;邮箱:514789508@qq.com)

附件:九江市关于促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九江市商务局

2026年1月10日

附件  九江市关于促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抢抓网络微短剧(以下简称“微短剧”)产业发展机遇,充分发挥我市“山江湖城”独特资源优势,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网络微短剧行业健康繁荣发展的通知》《江西省关于促进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九江市从事微短剧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版权保护等活动的网络微短剧企业(含配套企业)。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给予剧本创作支持

1.入选国家、江西省、九江市剧本创作支持的微短剧剧本,在作品获得“上线备案号”并播出后,给予剧本版权方支持金额分别为8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我市微短剧剧本,入选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网络视听节目年度推优目录并播出的,给予剧本版权方10万元支持。作为第一出品方或作为主要出品方且享有版权、荣誉共享权的微短剧作品,获得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参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二条给予取景拍摄支持

4.鼓励我市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文化场馆等向报备在浔拍摄的微短剧剧组,免费开放各类取景地,剧组应给予取景地相应的署名、素材授权等宣传权益回馈。

5.在我市拍摄制作的网络微短剧作品实际发生的服化道、摄录美、场地、器材、交通、食宿等制作配套费用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在各大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后,按在我市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的20%给予拍摄制作方拍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首次入选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的,市级按照省级奖励标准配套50%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给予场地支持

7.对编剧公司年度核心参与并获得上线备案号的影视剧目数量20部以上(含);后期制作公司年度参与影视制作数量20部以上(含);制片、发行公司年度参与影视发行数量30部以上(含);器材、服装、化妆、道具、演艺、产业研究等市场主体年度参与影视剧目数量在30部以上(含)的影视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办公室按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基础装修奖励,仓库按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基础装修奖励,最终奖励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8.支持利用旧厂房、闲置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基地或影视文化产业园区,或结合旅游景区、度假区建设的“沉浸式文旅微短剧拍摄基地”。建设影视场景面积达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在其影视基地年度完成拍摄并获得上线备案号的微短剧项目不低于100部的,可对基础装修与置景装修进行奖励,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年上线播出10部(含)以上的微短剧企业进行租金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且不超租金总金额的50%,当年支持总面积不超过企业当年平均常驻员工数×25平方米。

第四条给予平台和企业支持

9.支持搭建产业平台,吸引影视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编剧、制景、制片、发行及影视配套服务等)达到15家、营收总规模达到3亿元、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达到10家的平台,第一年给予平台300万元的一次性达标奖励。

第五条给予播出支持

10.九江企业出品(反映九江题材、体现九江特色、提升九江形象)并立项备案的横屏微短剧,获得江西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且正片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TV等)及省内视频网站、APP(今视频等)上线后播出的,6个月内单集平均有效播放量超过70万、85万、100万,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8万、12万、15万元支持。九江企业出品(反映九江题材、体现九江特色、提升九江形象)并立项备案的竖屏微短剧正片在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竖屏微短剧在主要平台6个月内播放量超过1亿、2亿、3亿,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6万、10万、12万元支持(多平台取最高值,不累加)。

11.热播支持。连续7天霸榜第1名的作品、连续5天霸榜前10名、连续3天霸榜前20名的第一出品方或制片公司分别奖励100万元/部、奖励20万元/部、奖励10万元/部。同一作品优先奖励第一出品方。

12.出海支持。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微短剧,按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3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60万元。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微短剧在海外发行,按海外发行收入的1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60万元。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微短剧版权海外交易,按剧本交易总额度的10%给予剧本版权方支持,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250万元。

第六条给予活动支持

13.支持举办微短剧产业主题活动。对企业在浔举办的微短剧展会、论坛、交易会等产业活动,实际支出费用超过300万元(不含)的,经认定后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单项活动最高补助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2项活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给予服务支持

14.成立九江市微短剧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省级广电审查快速通道,审批周期≤5个工作日,实现快审快批。试行“剧管家”一剧一管家跟踪服务,由市微短剧综合服务中心统筹,建立“九江微短剧拍摄服务包”,为在浔拍摄剧组提供政策咨询、资源协调、行政许可、版权维护等全周期协拍服务。

15.基金支持。市县国有投资平台联合出资设立3亿元产业引导基金,对微短剧产业全链条进行扶持。

16.金融财政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微短剧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微短剧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企业一次性贴息支持,标准为企业提交申请时国家公布的1年期LPR的50%,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17.人才支持。鼓励本地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微短剧相关专业课程,支持与影视机构共建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建立九江市微短剧群众演员资源库,开展群演培训,对年度培训超500人次的机构,开展微短剧群演、拍摄、灯光、服装、道具、化妆等技能培训的给予奖励,按照《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9〕3号)给予资金支持,培养“一专多能”的微短剧全链条专业人才。

三、政策实施

18.组织领导。建立由市领导牵头的九江市微短剧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力量,解决政策落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下设微短剧产业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提供从项目对接、拍摄协调到政策兑现的全流程服务。

19.资金保障。市本级设立1000万元/年专项产业扶持资金,统筹兑现市本级及下辖区(含庐山西海)范围内的企业奖励,各县(市、区)参照设立专项产业扶持资金,负责本地政策兑现。

20.其他。本措施扶持奖励对象为在我市从事微短剧创作生产的影视制作机构。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中多个奖励条件的可叠加享受,也可在享受省级补贴后享受市级政策支持,但本措施与本地(含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其他奖补政策重叠的,不重复奖励原则。本措施内单个企业年度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本措施奖补政策有效期五年,试行一年,一年后视情况修改完善。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