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高水平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烟政字〔2024〕40号),推动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健康有序发展,市科技局研究修订了《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2月28日
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结合《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50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集聚高水平科研人员,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科技企业培育孵化,打通从科学到产业的通道,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遵循“市场需求、企业主导、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建设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所属部门、单位或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二)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培育和择优推荐工作。
(三)指导、督促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四)协助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明确年度任务、技术路线及预期成果等。
(三)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四)承担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第一依托单位应在烟台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应为经备案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且连续3年绩效评价为优秀;确需由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托单位的,应联合市内企业建设。
(二)应具备组织和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三)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
(四)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其中,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建有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五)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总数不得超过3家。其中,第一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须占到50%以上。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申请建设。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填写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依据申报通知和申请建设条件,进行申报材料初审。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质询答辩、现场考察,形成论证意见。
(四)批准筹建。市科技局根据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对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技术创新中心,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根据不同产业、行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为3年。批准筹建后,技术创新中心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筹建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市科技局验收的,正式批准成立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烟台市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YantaiCenterofTechnologyInnovationforXX”;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鼓励技术创新中心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
第十二条 多家共建的技术创新中心,须组建理事会。理事会由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章程,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建设运行方案,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理事会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领军人才或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全职或全时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不得在市内其他市级及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担任主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鼓励45周岁以下的青年科学家担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主任、副主任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专家委员会名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集聚力量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研攻关,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及前沿技术成果,并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和示范应用。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必须按照规定加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合作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等均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并优先在我市落地转化。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专家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年度绩效评价连续2年不合格;
(四)严重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八)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市科技局进行支持以及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对年度绩效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创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择优通过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给予支持;对不合格等次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评价仍未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价。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9日。原《烟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烟科〔2023〕6号)同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