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现就开展全面食品安全自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含分支机构、代理商)、辖区内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自查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3月15日内完成全面自查、问题整改及台账留存。
三、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查内容
1.机构设置。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建立健全资质审核、信息核验、日常监测、投诉处置、风险管控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开展平台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并留存记录。
2.入网审查。严格落实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证照核验,确保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证)真实有效、信息一致;严禁无证、套证、假证、超范围经营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动态核查资质有效期,及时清退不合格商家。
3.责任明确。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加工操作、食材管控、餐具消毒、配送安全等要求。
4.信息公示。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真实可查、及时更新。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对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标识。
5.配送管理。加强对外卖配送人员的实名登记、健康管理与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配送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严格落实配送容器清洗消毒、“食安封签”使用、餐食防护等要求,规范配送行为,防止餐食污染、变质,保障配送环节食品安全。
6.巡查监测。落实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线上巡查与线下抽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建立问题台账,闭环整改。
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内容
1.主体资质合规。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实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与许可一致,不伪造、冒用、租借证照,不超范围经营。
2.信息公示真实。线上公示信息与实体店一致,不虚假宣传、不篡改地址与业态,不经营“幽灵店铺”。
3.原料管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与索证索票,做好进货查验记录,不使用过期、变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
4.过程控制规范。加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分区分类、生熟分开;餐具清洗消毒合规,三防设施到位。不在操作区外加工食品或委托他人代工。餐食包装材料为食品级,包装密闭清洁,规范使用“食安封签”。
5.健康管理到位。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日开展晨检,落实个人卫生与操作规范。
6.应急处置。建立自查台账,条件变化立即整改;存在风险隐患立即停业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及时处置消费者投诉与食品安全风险。
五、工作要求
1.全面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问题清单+整改记录,留存备查,整改到位。
2.对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3.欢迎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