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国资委印发新修订的《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修订办法》),自2026年2月14日起施行。现就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修订办法》聚焦“放管服”改革,根据市场环境变化,适当放宽免予评估范围、引入估值等市场认可度较高的价值参考方式、明确新型资产定价机制、完善专家评审管理,为企业更好适应市场变化松绑减负、提升监管实效。修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回应企业现实诉求。目前物业租赁市场总体供过于求,国有企业存在物业闲置、招租难等现实问题,原有评估及备案流程一定程度增加了企业时间和交易成本,需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竞争需要,优化物业租赁评估事项。
(二)适应科技发展需要。随着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加大,新质生产力不断发展,企业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科技成果等新型资产交易日益增多,传统定价方式有时难以促成交易,需根据新型资产特点,丰富市场定价可选方式。
(三)落实监管新要求。2024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对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进行了优化,明确8种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5种情形可以用估值。此外,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等联合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财资〔2025〕137号),优化了选聘评价标准,更加突出质量要求。财政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28号),市国资委也出台了《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穗国资〔2025〕72号),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为更好落实新的政策要求,有必要对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企业评估管理职责,突出评估管理实效。
1.明确监管企业应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分类管理制度,对外并购控股权、改制上市、核心技术转让等高风险业务原则上需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2.加强重大评估项目全周期管理,明确监管企业资产评估人员可全程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尽调、机构选聘等前期环节。
3.强化评估数据采集管理。明确企业需通过“智慧国资”系统及时录入评估数据,提升评估管理数字化水平,适应数字化监管新要求。
(二)优化可免予评估的情形,鼓励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现资产价值。
《修订办法》按照管住重点,放宽一般的原则,对有公开市场价格的物业公开出售或出租的,可参考公开市场价格进行定价,提升企业定价效率,更好适应市场环境和竞争需要。
1.提高免予评估的金额标准。适应经济发展变化,提高了实物资产转让和资产报废处置免予评估的标准,例如,存货、固定资产(不含土地、物业)经公开转让可免予评估的标准由账面原值低于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固定资产报废后处置可免予评估的标准由账面净值低于3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2.丰富物业公开招租定价参考依据。一是对租期不超过6年且能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物业,可直接参考公开市场价格公开招租;二是对租期超过6年不满12年(转租除外)的物业能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经监管企业书面同意也可免予评估,直接按公开市场价格公开招租。对允许转租的物业仍要评估,主要是防止出现二房东转手套利,按照该管则管的原则,管住关键点。
3.新增部分可免予评估的情形。对不会影响国有权益的事项可免予评估,如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减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等。
(三)引入估值工具,适应新的市场规则和行业惯例。
参照《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结合《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穗国资〔2025〕72号)等相关规定,借鉴中证协修订发布的《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中证协发〔2025〕86号),新增加第十条内容,明确境外资产交易等五类情形可以用估值报告。同时要求监管企业制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制度,规范估值事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
(四)丰富新型资产定价机制,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
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明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可首选评估或估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确难评估或估值的,可通过挂牌、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定价,其中挂牌或拍卖底价可参考账面价值、历史投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实施许可使用,支持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许可入门费加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
(五)明确交易价格可选区间,防止简单套用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修订办法》明确,企业应当以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作为参考依据,需结合经济行为目的、协同效应、交易双方谈判情况等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对外转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对外收购标的价格高于评估结果110%时,应当经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充分论证合理性并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作价参考依据为估值区间的,交易价格应当在估值区间内。企业对外出租物业应结合市场行情、物业品质、租赁期限、所处地段等因素,参考公开市场价格或者评估结果,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合理确定租赁底价。
(六)规范核准备案管理权限,明确备案管理职责。
明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受托监管单位、区级国资监管机构在核准备案事项中的分工,明确监管企业备案权不得下放,新增了委托监管单位的备案职责。
(七)优化专家评审项目范围,规范评审程序,增强专家评审独立性。
一是需专家评审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金额标准由账面价值1000万元提高至3000万元,聚焦重大复杂项目;二是细化专家意见表决机制,明确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予通过三种类型,强化专家意见的清晰度;三是优化专家评审流程,增强专家评审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
(八)明确界定“公开市场价格”和“企业实际控制的基金”的内涵,增强操作性。
附则部分对公开市场价格作出专门界定。考虑目前房地产行业实际,在定义的基础上,列举政府指导价、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成交价、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成交数据形成的咨询价等反映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可作为公开市场价格的参考。对企业实际控制的基金也作了专门定义,明确了具体条件和判断标准,方便企业执行。
如对《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向广州市国资委官网-互动交流-领导邮箱反馈相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