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广州物流与供应链协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通知》(商流通办便〔2024〕901号)和《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穗商务函〔2026〕11号,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要求,为全面评估广州市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成效,保证各试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相关绩效指标达到预定要求,现就试点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列入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的所有项目及承担主体。
二、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体项目建设完成后向项目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纸质及电子版。不能按原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需经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报市商务局批准;
(二)验收初审。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申请后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验收申请资料报市商务局;
(三)验收组织。市商务局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申请资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出具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三、验收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
(四)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的促进作用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
项目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验收专家组评分70分(含70分)以上,为通过验收。
(二)不予通过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未达到《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申报承诺书》承诺的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的;
未达到申报承诺书承诺的主要任务和绩效目标是指:项目绩效评价分值占比(项目绩效实际得分/项目绩效情况总分数*100%)低于70%;
2.项目建设实际投资比例(实际投入额/计划投资额*100%)低于85%,或实际投资额度低于各申报方向所要求的最低投资限额;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
6.验收组专家评分70分以下。
市商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论。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五、资金收回与拨付
(一)资金收回。
试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试点建设项目资格,撤销项目资金计划,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予以收回。
1.试点建设项目出现《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1)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行为;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3)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
(4)主动申请退回的;
(5)项目陷入短期内无法解决的经济纠纷,或者因项目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项目实际无法达成预期效果的;
(6)项目建设运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项目验收前没有完成信用修复的。
2.试点建设项目出现《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1)在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完成预期任务,且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2)不按要求整改的;
(3)两次验收未通过的。
3.经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认定为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要求收回财政资金的。
(二)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按预期资金计划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分前期、中期、后期等多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1.前期项目申报通过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后,依据项目申报时完成的投资进度拨付首笔资金;
2.中期根据中央财政资金拨付要求(如有)并结合各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进度拨付第二笔或第三笔资金;
3.后期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4.试点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调减项目投资额的,或验收专家组核定的有效投资额少于计划投资的,财政扶持资金同比例相应调减。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大于调减后扶持资金的,超出部分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
六、验收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二)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验收自评报告(见附件3);
(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包括整体项目投资审计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四)项目投资明细表及项目投资的合法凭证(包括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明细表模板见附件4);
(五)专项资金使用明细表及资金使用合法凭证(包括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发票、合同等复印件)(明细表模板见附件4);
(六)项目承担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涉及基础设施、设备购置、系统平台等投资内容,还应提供有关材料:
1.涉及土建项目须提供用地、规划、工程、消防等相关许可凭证复印件;
2.涉及土建项目须提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具体拆分出项目建设投资构成);
3.新建项目提供反映项目建设后面貌的照片,改造项目提供改造前后对比照片;
4.系统(平台)的使用说明材料;
5.设备购置固定资产纳入清单。
6.若项目建设方、设备供应商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关联方的,其关联交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所交易证明、集团集采证明等;
(八)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按分两部分分别按顺序加封面目录装订成册(一式六份)连同电子版提交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其中第一册为以上序号(一)、(二)、(七)、(八)、(九)材料;第二册为以上序号(三)、(四)、(五)、(六)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封面)
2.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
3.广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参考提纲)
4.项目支出明细表(点击下载附件1-3.docx、附件4:项目支出明细表.xlsx)
广州市商务局
2026年2月14日
(联系人:张晓霞,电话:889022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