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印发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一)重点排污单位;(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行为,加强社会监督,我局制定了《茂名市2026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重点排污单位160家(去重后),强制性清洁生产单位32家,其中20家同时是重点排污单位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单位,共计172家企业。现诚邀社会各界和热心人士提出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求时间:2026年3月16日至3月27日。

反馈方式:电子邮件、电话、书面建议等方式均可。反馈意见时请注明真实姓名、手机号等联系方式以便对接。我局对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建言内容将严格保密。

电子邮箱:mmhjzhk@163.com

联系地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

联系人及电话:陈郑铮,0668-2901667

特此通知。

附件:茂名市2026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