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资阳市科技计划科学、规范、高效实施,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资〔2026〕5号)精神,按照《资阳市进一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结合资阳实际,市科学技术局起草了《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至2026年4月15日。请于4月15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邓黎黎,联系电话:26110788,邮箱:58023419@qq.com。

附件:《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15日

 

附件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资阳市科技计划科学、规范、高效实施,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川科资〔2026〕5号)精神,按照《资阳市进一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由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和立项,由财政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和实施的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坚持“聚焦发展、突出重点、激励创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方式分为立项项目和备案项目。

(一)立项项目是资阳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分为普通项目和直补项目。普通项目为通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须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直补项目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划拨或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无须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

(二)备案项目是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优势创新主体等围绕国省市战略需要,主动布局、自主强化资金投入推动实施的符合备案条件的重点项目。备案成功后,视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享受同等政策(相关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项目管理工作;(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和政策,提出年度支持项目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编报财政资金预算、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现场考察、形式审查复审、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等工作;拟定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项目预算;组织开展项目的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项目重大事项变更、取消立项、撤销项目、终止实施和验收评价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科技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市财政局是审批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市科技局拟定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二)办理资金预算下达,会同市科技局对财政资金预算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推荐单位职责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单位是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审核管辖范围内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推荐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现场考察、中期评估,及时反映并协助核查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重大事项变更、取消立项、撤销项目、终止实施等情形的书面材料并报市科技局。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将须退回的财政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协助或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财政资金等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实施项目的法人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

(一)项目牵头单位职责

1.履行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治理等科研牵头组织责任和主体责任;

2.按照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法人责任和牵头组织责任;

3.项目立项后,作为合同主体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按照合同书、事项调整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在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4.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监督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事项调整、验收评价或终止实施,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现场考察、监督、中期评估、验收评价等工作。按规定将须退回的财政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

5.建立健全项目管理、间接费用、结余资金、后补助资金、差旅会议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对财政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6.为项目配备科研助理,提供实验技术、成果转化、财务报销等科研辅助性服务,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投入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7.按要求及时完成成果登记。

(二)项目合作单位职责

1.与项目牵头单位共同作为合同主体与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按合同书约定承担对应任务、完成约定目标; 

2.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配合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将须退回的财政资金经原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明确,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统筹项目实施,确保本人和项目团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恪守科学道德、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和伦理准则,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作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直接责任;按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向项目牵头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按规定提出验收评价申请并配合做好项目过程检查验收评价等工作。第十三条 落实和强化分级管理责任,项目推荐单位加强项目管理的统筹协调,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章  指南编制与发布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指南方向,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五条  指南编制与发布程序。普通项目原则上包括需求征集、论证凝练、审定发布。直补项目根据相关政策(办法)形成指南(通知)后审定发布。

(一)需求征集。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各产业领域科技攻关、平台建设任务和目标,梳理并确定拟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面向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社会发布科技需求征集通知,开展科技需求储备工作。

(二)论证凝练。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产业(职能)部门、有关专家,对征集到的科技需求进行梳理,经充分论证咨询后,形成建议指南。结合项目类别,项目指南应对支持领域及方向、资助方式及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材料、限项规定等内容予以明确。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方式组织实施。

(三)审定发布。市科技局根据论证咨询和建议指南情况,经局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定形成正式指南,结合实施需要,合理确定项目组织方式,对外发布遴选项目单位。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限制条件,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5.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能力,科研信用等记录良好,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且具备下列条件:

1.职称、学历等要求:

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学历,且专科工作5年以上、本科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工作1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受工作年限限制。获得国省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鼓励在资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申报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的,项目实施周期应处于其聘用合同中规定的聘用期限内,聘用合同应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3.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等。属于此类情况的科技人员可作为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创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人员名单由高校、院所统一向市科技局提供。

(四)项目参与人员应与项目单位存在合法劳动,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五)申报限制条件

1.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申报单位承担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原则上不得新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除外)。

3.项目负责人只能同时承担一个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5.除两院院士、“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外,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6.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  申报流程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开展申报。

(二)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照申报指南要求,对管辖范围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立项程序

根据立项方式,项目立项程序分别如下:

(一)普通项目:原则上包括项目评审、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立项公示、立项与材料提交、预算下达等。对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须开展现场考察。

(二)直补项目:原则上包括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立项公示、立项与材料提交、预算下达等。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评审主要为技术评审,拟支持经费为100万元的项目须开展预算评审,并简化评审流程,将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开展一次性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

(二)项目评审按照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育等科研活动类型实行分类评审,重点评价绩效目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等。

(三)评审专家抽取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抽取方式为在四川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国家、省、市重大决策涉及的项目,事关产业(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攻关、应用示范、平台基地建设项目,可在随机抽取专家的基础上,定向邀请相关产业(行业)规划方案编制组成员或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人员作为专家,且定向邀请专家数量不得超过专家组总数的1/2。定向邀请专家需书面说明理由,且不得与申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邀请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现场考察。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须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综合专家评审情况和现场考察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竞争择优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提请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经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后的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须按公示要求实名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申请应明确复核内容、理由并提供举证材料。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复核申请的时间超过公示期的;

(二)复核申请内容或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对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立项通知。

第二十四条 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与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最长可为3年。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

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编制工作并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五条  预算下达。市科技局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根据批复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项目进度分批下达财政资金预算。

第二十六条  情况处置。财政资金拨付承担单位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终止项目,财政资金未下达的不予下达,已下达的从原渠道退回:

(一)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且未向市科技局书面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二)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预期代表性成果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三)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处于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存在注销、歇业、吊销、破产及迁出辖区等停止生产经营影响项目执行、资金拨付情形的;

(五)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落实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进度完成相关研发任务。牵头单位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八条  事项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牵头单位、项目名称、研究方向、预期代表性成果、财政资金总额不予调整,资金中设备费、间接费用不予调增,项目自筹经费总额不予调减。在不降低项目绩效指标的前提下,其余事项调整根据类别及权限,分别由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相关程序后,上报市科技局审批或备案。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审批调整事项。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通过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备案调整事项。项目参与人员调整、技术路线调整、自筹经费科目间预算调剂、财政资金中除设备费、间接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财政资金中设备费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牵头单位审批。合作单位变更(含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间预算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涉及变更的合作单位重新签署协议。备案调整事项履行手续后报市科技局,且应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中期评估。市科技局在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及中期绩效目标。对支持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推荐单位开展中期评估;对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推荐单位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通过、限期整改、终止实施以及资金拨付的依据。

市科技局发布项目中期评估通知;项目牵头单位线上提交中期评估资料,同时上传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推荐单位线上审核;市科技局、推荐单位对项目开展现场中期评估,评估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2人);1.通过。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中期评估目标,且评分在70分(含)及以上的,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

2.限期整改。部分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中期评估目标,且未完成的目标任务经综合评判能够完成的项目,中期评估结论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给予1次整改机会,项目牵头单位须在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推荐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合格的,中期评估结论为通过。项目牵头单位认为项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应在整改期内主动提出终止实施申请。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不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情形直接作出终止实施或撤销项目结论,中期评估结论为终止实施。

3.终止实施。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中期评估目标,且综合评判不能完成的项目,中期评价结论为终止实施。

 

第七章 验收评价

第三十条  验收评价。项目执行期满,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价准备,线上提交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验收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于项目执行期满1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一)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须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二)技术攻关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技术攻关项目在开展验收评价前,均须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三)成果转化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评价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

(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引育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技术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科技创新人才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水平、人才培养、发展潜力及团队研究实力、条件支撑等。

第三十三条 根据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行分类验收评价。

(一)支持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

(二)支持经费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

第三十四条 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

1.项目牵头单位开展自评(项目牵头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自主确定项目自评流程)并出具自评意见;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

2.项目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直接采信牵头单位出具的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不再进行财务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

(二)专家验收评价

1.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资金结余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核验收评价程序

审核验收评价按照“项目单位自评——提交申请——推荐单位审核——审核验收评价及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评价结论确认及成果登记”的流程。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负责人向项目牵头单位申请开展自评。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自评流程和要求开展自评,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和项目自评意见。

(二)提交申请。项目牵头单位完成自评后,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按要求提供以下验收评价材料: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审批资料;

2.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审核验收评价);

3.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佐证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三)推荐单位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项目推荐单位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四)审核验收评价及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市科技局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验收资料及自评意见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将审核验收评价结论提请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确有需要的,可聘请专家进行审核验收。

(五)评价结论确认及成果登记。项目负责人对验收评价结论进行确认,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专家验收评价流程

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推荐单位审查——专家评审——成果登记——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并报送纸质材料,提交项目牵头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审批资料;

2.项目任务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5.财务附件。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专项经费100万元的项目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推荐单位审查。推荐单位对项目牵头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和准确性后,并将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选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且总人数为单数,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50%。

(1)技术评价。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独立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支撑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表并出具验收评价意见。

(2)财务评价。财务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独立审核支出明细账及支撑材料,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表,根据评价结果出具验收意见。

专家组应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专家验收评价),根据评分结果当场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并交予项目牵头单位。

(四)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五)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市科技局将验收评价意见提交市科技局“三重一大”决策审议。

(六)评价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确认评价结论,完成验收评价流程。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审核验收评价项目验收评分只包含技术评价部分。专家验收评价项目,技术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

(二)验收评价总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90分(不含)为合格;70分以下(不含)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原则上应有第一次验收的专家),并做出验收评价结论。二次验收评价流程与第一次验收评价相同。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整改材料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市科技局终止项目。

1.因国、省、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撤销项目。

第四十条建立项目验收评价机制。市科技局结合科研规律优化项目绩效和资金评价体系,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性验收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积极配合验收评价。

第四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资阳市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byZiyangScienceandTechnology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中期评估和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四十二条成果及经费认定。项目申报书提交之日后至项目执行期结束日,所形成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成果以及应付未付或预计发生的与项目相关的必须支出经费,经项目承担单位确认后,可列为该项目科研成果以及经费支出。科研成果在项目过程检查和验收评价时予以认可,经费支出在验收评价财务相关资料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八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财政资金单独核算、独立建账、专款专用,确保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四十五条  预算编制。项目牵头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开支范围编制经费预算。预算编制按照《资阳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资金采取“里程碑式”考核下达方式。

(一)立项下达。项目立项后,下达立项资金的50%至项目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按照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合作单位。

(二)中期下达。开展“里程碑式”考核,考核结论为通过的项目,下达立项资金的50%至项目牵头单位。考核结论为终止实施的,停止拨付资金,按照项目终止进行处置。

第四十七条 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结余资金指项目终止实施或完成验收评价后,经财务验收意见核定合规开支以外的财政资金。

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相关活动。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十八条 结余资金使用。项目牵头单位结合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凝练科技项目,明确研究绩效目标和资金预算,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立项后经推荐单位上报市科技局。至市科技局明确结余资金起60日内,未完成结余资金使用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置。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并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资料经推荐单位上报市科技局归档。

第四十九条 退回资金管理

(一)退回资金认定。退回资金是财务验收意见中认定的需退回的资金,包括项目验收评价后须退回的财政科技资金、项目终止实施后须退回的资金、监督检查须退回的资金。

(二)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退款通知,明确退款项目及金额,要求项目牵头单位自通知印发之日30日内经原渠道退回资金。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资金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并再次要求项目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退回工作。

(三)牵头单位退款。须退回的财政资金,由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先行垫足,在规定时间内经原渠道退回。

(四)科研诚信管理。对逾期未足额退款的项目牵头单位,将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行为记录,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5年及以上国、省、市财政科技资金申报资格,直至完成退款。

 

第十一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十条  监督与结果应用。市科技局建立覆盖项目管理全过程的科研诚信与监督机制,指导开展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涉及违反科研诚信的,根据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对严重失信及以上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十一条  科研诚信承诺。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推行落实科研诚信承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合同签订、验收评价等阶段签署承诺书,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和项目执行、项目备案过程中存在材料弄虚作假、项目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项目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四条  回避制度。对评审立项项目,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过程检查和验收评价工作中,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与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二)专家作为项目参与人员与被评审(评估)的项目属于同一指南的;

(三)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评价)情形,由专家主动提出的。

第五十五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等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十六条  项目管理各级主体须做好项目任务书、重要调整事项审批资料、验收评价材料等重要资料的档案保存管理,以便存档备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资阳市市级财政科技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4个办法(工作规程)的通知》(资科〔2022〕50号)、《资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资科〔2024〕20号)、《资阳市科技项目专家库管理工作规程》同时废止。于本《办法》施行前到期的项目,按照原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后到期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