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宁波市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方案》(甬农发〔2024〕110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4〕18号)和《宁波市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实施细则》(甬农发〔2025〕20号)相关规定,为确保2025年度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规范实施、按期完成,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现就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经市农业农村局立项公布的2025年度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附件1)。
二、验收重点
(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的厂房、收储场所、设备购置与安装等,是否与立项文件及建设方案一致。
(二)投资与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际总投资、投资构成的真实性、合规性,财政补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绩效目标与运行情况:购置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正常运行,项目形成的秸秆处理利用能力、实际利用量等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验收程序和时间安排
项目验收按照“主体申请、审计审查、县级初验、材料报送、市级验收与问题整改”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主体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须于3月20日前向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审计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将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含工程造价审计和财务审计)。
(三)县级初验: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于4月10日前组织完成项目初验,重点审查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规范性。
(四)材料报送: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须于4月20日前,将通过初验项目的全部材料(含审计报告、初验意见)正式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五)市级验收与整改:市农业农村局将于5月初组织专家开展市级验收,采取材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
四、材料要求
申请验收需提供材料(一式三份装订):验收申请表(附件2)、项目工作总结、建设方案及立项文件、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及凭证、设备清单、建设对比影像、绩效证明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好初审和初验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整改落实负主体责任。
(二)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专家组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专家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各个时间节点完成工作,确保验收任务按期完成。
联系人:齐琳电话:89385590,王淼电话:89385646。
附件:24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docx
1.宁波市2025年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汇总表
2.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