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市政府办公室编制了《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21日,公众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0794-8287623;电子信箱:fzzfbfgk608@163.com。邮寄地址: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处置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资金等法律法规明确属政府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查,以及综合协调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预、结(决)算评审管理规章制度,管理预、结(决)算评审业务;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财务活动监督;负责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并联审批、审批代办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信息化工程技术审查、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组织工作。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组织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以上职能部门的各类批复文件,应当及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与审批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实施好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等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前期决策管控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提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明确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土地使用量、主要工程量等内容,并做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拆迁补偿、苗木迁移、水电气通信管线迁改等方面的初步摸底工作后,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视项目情况邀请水利、交通、林业、人防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预评估并针对以上内容出具评估意见。经预评估确定的投资额(包含建安费、土地使用及征拆补偿金、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作为提请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时的总投资匡算金额的参考。
(二)项目在提请决策前,应当按照规定送交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和项目事先绩效评估并明确资金来源,通过评估论证的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筹措意见,未通过评估论证的,一律不得申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要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三)对经预评估确定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经履行集体研究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依法实施;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还应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充分做好前期工作,落实好各项建设条件,依规申报办理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相关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征求市财政、国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政法委等部门意见,防范项目可能产生的政府债务风险、环境风险、社会风险,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组织论证审核,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 项目设计。
(一)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规划方案设计,规划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二)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报市发改部门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应当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审查或备案工作。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评审专家)分别对设计施工图、报审施工图、审定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
第七条 因投资规模大、技术难度高、现场情况复杂、工程系统性强的市本级项目,应报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八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禁“未批先建”和“三边工程”,严格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项目预算事前绩效评估;
(三)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地勘等;
(六)工程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批;
(七)人防审查,消防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预算审查等;
(八)招标文件审查、备案和依法招标;
(九)中标合同审查、签订;
(十)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十一)竣工验收;
(十二)结、决算审查;
(十三)资产移交。
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水土保持,以及根据项目情况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的其他相关审查,可在开工前并联办理。
对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容缺或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手续、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预结算评审和生产安全等事项负总责,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土地、水土保持方案、环评、航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根据建设项目需要,负责组建管理项目的组织机构,确定行政、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等负责人;
(三)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审查、设计交底、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及报审,对设计文件、招标控制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四)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对合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
(六)遵守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
(七)负责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工期、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管理,按省市计量规范要求及时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签认,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合同;
(八)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完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负责;
(九)负责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十)负责组织项目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项目工程竣工审计,组织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十一)负责配合项目竣工结算财政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财政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反馈、确认财政评审提出的意见;
(十二)负责收编整理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申请项目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法人组建情况;
(二)督促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三)协调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四)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或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作出招标投标相关事项决策时应当严格执行内部会签、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制度,重大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时同步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开展招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执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和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供充分信息。当招标文件确实存在重大错误或变更导致需重新制作招标文件的,招标人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等应当根据有关情况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住建、水利、交通等具有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能的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要加强标后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重点检查合同承包范围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情况;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岗情况;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人员是否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前,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认真审查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合同条款等文件,减少因前期工作缺陷造成的设计变更。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杜绝工程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以恶意报价、低于成本价和不平衡报价等方式中标后采取工程变更形式增加投资的行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工程变更责任,明确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遵循事先原则,并按照项目决策层级和程序重新论证,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对项目己基本建设完成的、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调整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应严控工程变更及签证,工程变更、签证遵循分类管控原则在批复的概算范围内实施。工程变更不得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等,除与工程主体不可分割的内容外,符合国家规定应单独招标的工程变更还应单独招标。变更发生时无论其工程总价款是否发生变化,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变更、签证累计增加金额低于合同价款5%(或5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签证手续,工程竣工后直接办理结算;
(二)变更、签证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合同价款5%(或5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的,转市财政部门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移交使用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交移交报告;
(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或移交使用报告提交后)1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与使用单位共同签署《建设项目档案交接清单》;
(三)签署《建成项目交接确认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使用单位签署《建成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使用单位正式接收使用。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建成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使用单位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使用单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编制不少于2套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1套(原件)。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
第二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商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经审批部门审核确需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应当由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非因前款规定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非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概算调整,除应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委、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调整概算的相关文件;
(二)有权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结(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评审结果按规定审批后作为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再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中介出具的评审结果作为工程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工程结(决)算先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再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中介出具的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工程变更评审遵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遵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执行,需要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及时送审。基本建设程序履行不到位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结算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准审批的项目;预算送审时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的项目;结算送审时项目现场已无法勘察的项目等,出现以上情况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接收审核,已接收审核的可予以退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向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出具征求意见稿,事实清晰、依据充分,但施工单位无故不配合工作、无故不签署定案表的项目等,由财政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共同研讨通过后可直接出具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依法依规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评审结果,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批复文件,抄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支付。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前,拨付工程款不低于经招标后的施工总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经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后,支付至评审结果的97%;
(二)建设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前,拨付工程款不低于经招标后的施工总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结算经项目主管部门评审后,支付至评审结果的85%;经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后,支付至评审结果的97%。
余下3%的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住建部有关保修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由承包单位负责,如果承包单位不返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缺陷责任期期满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
第五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动态管理“中介超市”,为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审核部门购买中介服务提供统一平台,并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审核部门从“中介超市”中依法依规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
项目业主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时,应当执行江西省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标准之外且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内的中介服务,应当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行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按照“一事项一测评”的原则,对中介机构服务进行质量测评,对测评结果较差的中介机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
对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管理,实行“一库建设、全市通用,一地入库、全市通用,一处失信、全市受限”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接受市财政、审计机关或其他单位委托参与项目工程结(决)算,前期已参与该项目概算、预算或结(决)算编审服务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出具的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经财政抽查、审计发现多计工程款超出规定的综合误差率(审查出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的,或者出具不实审核结果造成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被市财政部门审定综合误差率超过10%,项目建设单位有权不予支付该机构预算编制费并及时通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经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结算送审金额超出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结论5%,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费用业主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后向造价咨询机构支付。
(三)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结(决)算的,市财政部门审定其综合误差率超过5%,项目建设单位有权不予支付该次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并及时通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工程结(决)算的,经审计机关审定其综合误差率超过3%,财政部门有权不予支付该次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并及时通报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若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年内在市本级范围内出现上述情形累计超过2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市政务服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3年内禁止承接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
项目建设单位、市财政部门、市审计机关应当在相关的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中明确以上内容。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改、住建、水利、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概算和预算控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投资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专项规划等执行情况;
(二)项目申报以及审批情况;
(三)政府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工程质量和进度,投资概算和预算控制、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七)参建单位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履约情况;
(八)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可以采用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管工作。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监管情况,形成监管记录。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监管单位核实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发改、住建、水利、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可以采取联合检查方式进行协同监管。
被监管单位应当配合监管,如实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管人员发现被监管单位的行为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资金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相应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确认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被监管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被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核查。
监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督整改情况,采取复查、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按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未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没有进行公示、听证和专家评议,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或工程预算达到400万元以上未经财政评审而进行招标活动的;
(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以不当理由和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对合同管理不严,对合同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造成重大质量、安全和经济后果的;
(六)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考勤考核,或考勤考核走过场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合同内增减)或确认隐蔽工程工程量的,以及在项目合同价款范围外增加工程的;
(八)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违规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款项的;
(九)对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十)拒绝、阻挠、逃避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其他妨碍监管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十一)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查处,并按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对建设项目监管不力,造成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程序不到位、严重违规的;
(二)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建设项目重大损失或浪费的,或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四)违规插手干扰下属单位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物资采购活动的;
(五)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工程价款、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追回;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多付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主动退还;逾期不退还的,通过民事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对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可以通过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等法律途径解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月 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和抚州高新区、东临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关于《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整合本地相关领域的制度政策成果,由市政府办牵头开展相关文件梳理工作,并成立以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梳理、整合市政府已经出台文件的基础上,起草了《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市政府办对《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抚府办发〔2020〕26号)、《关于优化简化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的通知》(抚府办字〔2019〕24号)等围绕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评审、建设和监督活动的文件进行整合,形成了以《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抚府办发〔2020〕26号)为主体,尽可能吸收其他仍在使用的文件合理规定,删减重复规定,对部分前后规定不一致的采用新规定,按照项目决策推进的逻辑顺序,设置章节条目的整合思路,形成文件初稿。2月3日,2月12日,市政府办两次召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市属国企就文件初稿征求意见,并按照各主管部门意见修改文件内容。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名词解释、适用范围、部门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与审批,共4条,规定了政府投资的基本原则、项目前期决策管控流程、项目决策流程、项目设计的审批。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共12条,规定了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行政监管部门职责、项目招投标、竣工验收、档案管理。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共8条,规定了预结算管理原则、概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工程款支付、工程结(决)算评审。
第五章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共3条,规定了中介超市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回避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管理。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共7条,规定了监督管理主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处置、审核人员、评审人员不当行为的处置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文件的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