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6〕2号)落实要求,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编制形成《黑龙江省培育发展新食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9日
黑龙江省培育发展新食品奖励
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开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微生物蛋白、益生菌、植物基替代蛋白、功能糖、天然提取物等新食品及配料,推动食品产业创新发展,依据《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6〕2号)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食品”,特指通过国家审批、获得许可的“三新食品”,包括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第三条 奖励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业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申请奖励的工业企业和产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申请奖励的产品已获得国家正式批准的“三新食品”相关行政许可。
(四)申请奖励的“三新食品”应是采用物理改性、化学合成、生物制造等工艺生产的,仅通过安全性评估获批、未经过工艺加工的天然来源产品不属于本政策支持范围。
(五)企业取得的“三新食品”行政许可应为该企业作为原始申报主体自行申请并获得批准,且实现本地转化。
(六)同一“三新食品”行政许可仅可享受一次本政策奖励。由多个企业联合申报奖励的,应协商确定一家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
(七)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通过国家审批、获得许可的“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产品批准的,按照产品数量累计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每年集中组织奖励政策兑现,政策出台当年根据工作安排时间据实开展申报兑现,以后年度原则上1月份开展申报,2个月内完成组织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属地推荐。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通知要求,指导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形式完整、内容真实、符合申报形式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项目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依据实施细则对申报产品开展技术评审,根据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拟支持名单和资金分配意见。
(四)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审议。
(五)资金拨付。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财政厅下达奖补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报企业、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并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并推动建立、完善企业储备库,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归集企业信息,有进有出,确保入库企业质量,为政策匹配奖励对象提供支撑。市县工信部门适时做好企业项目储备库推荐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好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掮客”和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因相关包装行为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省工信厅将严肃查处,并收回奖励资金,确保评审过程客观性和规范性。省工信厅要严格把关,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适时开展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严防骗补套补,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九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一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销售收入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同时符合我省省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同一项目不得多次享受支持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其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如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调整,本细则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并适时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