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根据《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沈科发〔2025〕23号)相关规定,市科技局于3月25日起开展2026年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各区、县(市)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辖区单位进行技术转移机构备案。

二、备案条件

1.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成立时间(包括法人内设机构)截至2025年10月31日满足1年以上。

2.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相对稳定的服务团队,原则上不少于5人。

3.有相关的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4.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和案例。

三、备案材料

1.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登记表。

2.法人证或营业执照,法人内设机构需要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内设机构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机构人员情况,上传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职务、职称等信息,技术经纪人需提供资质证明。

5.经营场所、办公设备和条件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和图片等)。

6.上两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证明,包括技术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支付凭证、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等。

7.上两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科技服务企业情况证明。

8.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管理制度等文件。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申报及审核

申报单位将备案申请材料以电子版方式报送至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符合规范的,退回补充、完善),提出审查意见。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履行公示程序后,向市科技局进行推荐,提交推荐函。各区、县(市)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将申请材料在沈阳市政务网的科技创新管理平台上申报。市科技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备案。

五、平台填报程序

1.各区(县)科技局组织向市科技局推荐的申报单位登录沈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enyang.gov.cn/),完成单位注册、信息完善、项目账号添加等操作,并以项目账号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在“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进行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

2.首次申报项目的单位需先注册,由单位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单位用户注册和备案,获取单位用户账号和密码;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不需另行注册。单位注册账号为本单位管理账号,主要用于单位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推荐上报,不能直接申报项目。

3.项目申报人登录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官网,进入“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登录平台后,进入“技术转移机构备案”模块,在线填写备案登记表(网上为准),并按要求上传附件材料,提交申报单位审核。

4.申报单位应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提交到市科技局。

六、时间安排:

1.申报单位向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备案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3日前完成。

2.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形式审查、核查工作及推荐意见将于2026年4月27日前完成。

3.各区、县(市)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平台上传材料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前完成。

七、有关要求

1.独立法人机构(A类)名称填写单位名称,法人内设机构(B类)名称中要有“技术转移中心”或“成果转化办公室”字样。

2.重大技术转移项目指单项成交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项目。

3.技术性收入指当年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及服务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4.利税总额指机构年末利润总额、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

5.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申报单位承诺书》(网上可下载模板),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

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可对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相关政策进行宣传解读。

联系方式: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22722824

附件:沈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登记表.doc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