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健康英才”培育和引进办法》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5年第1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17日

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健康英才培育和引进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培育和引进高层次和基层适用卫生专业人才,着力提升我区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推动我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空港健康英才”系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培育和从区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引进的高层次和基层适用卫生专业人才,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医疗卫生技术问题,带动我区医学技术进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专业范围:临床医学、全科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肿瘤学、重症医学、急救医学、老年医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康复医学与理疗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医学检验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卫生检验与检疫、预防医学等学科相关专业和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科学。

第四条  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每年年底根据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才结构和需求情况,制定次年人才引进计划,报区委编委会审定后按考核招聘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人才分类标准

第五条  空港健康英才”分为顶尖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优秀人才、基层适用人才五类,标准如下:

(一)顶尖人才(相当于区B类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医大师。

2.全国名中医。

3.国家卫生健康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第2至5完成人)、二等奖获得者(第1完成人)。

6.国家级岐黄学者。

7.担任国家级卫生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二)领军人才(相当于区C类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医师奖获得者。

2.省级卫生健康首席专家。

3.省级十大名中医。

4.成都市十大名中医。

5.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6.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第2至5完成人)。

7.省级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8.省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第1完成人)。

9.省级岐黄学者。

10.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身份,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省级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11.担任省级卫生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三)拔尖人才(相当于区D类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地市级名中医或省级拔尖中青年中医师。

3.省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第2至5完成人)、二等奖获得者(第1至3完成人)、三等奖获得者(第1完成人)。

4.近5年以第一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或第一主研身份,获得省级科研课题1项或地市级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5.担任地市级卫生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四)优秀人才(相当于区E类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地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学术技术带头人。

2.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副高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五)基层适用人才(相当于区F类人才)。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第三章  人才认定

第六条  “空港健康英才”由区卫健局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认定,流程如下:

(一)组织申报。用人单位实时收集并向区卫健局报送《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健康英才”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资格初审。区卫健局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健康英才”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查。

(三)背景联审。区卫健局会同公安、检察院等部门核查申报人违法违纪、信用记录等情况,形成联审意见。联审不合格的,不予认定。

(四)分类认定。对符合上述五类标准的人才,由区卫健局党组直接认定,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对相当于上述标准层次人才,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集中评审,经局党组会研究审议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四章  人才引育激励

第七条  “空港健康英才”分为培育类人才和引进类人才。培育类人才是指,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在职人才中培育成长为拔尖人才及以上层次的人才;引进类人才是指,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区卫健局通过考核招聘从区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引进的上述五类人才。

(一)培育激励。对培育类人才,承诺领取人才激励资金后在双工作5年及以上,按人才层次给予以下支持

1.顶尖人才给予80万元的人才激励;

2.领军人才给予30万元的人才激励;

3.拔尖人才给予20万元的人才激励;

4.对以第一主研者身份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课题的团队(个人),按上级科研投入1:1比例匹配培育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对享受人才培育类激励政策后,成长为更高层次人才的,按照享受激励资金差额予以补差,不再单独给予相应层次人才激励

(二)引进激励。通过公开招聘引进的人才,按规定办理聘用入编手续;放弃入编的,由用人单位与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承诺入编后在双工作5年及以上,按人才层次和下列条件给予以下支持。

1.对顶尖人才,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给予100万元的人才激励;

2.对领军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给予80万元的人才激励。

3.对拔尖人才,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级医疗卫生机构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给予50万元的人才激励。

4.对优秀人才,且具备三级医疗卫生机构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给予30万元的人才激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给予20万元的人才激励;

5.对基层适用人才,且具备三级医疗卫生机构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自愿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区精神卫生中心)工作的,根据地理位置不同分别给予4—8万元的人才激励,其中:

(1)东升、西航港、九江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引进的基层适用人才给予4万元的人才激励;

(2)区精神卫生中心、永安中心卫生院,黄甲、怡心、公兴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黄水、彭镇2家卫生院引进的基层适用人才给予6万元的人才激励;

(3)金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龙溪镇卫生院引进的基层适用人才给予8万元的人才激励。

6.近5年在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担任过业务科室主任(副主任)或担任过医疗组长的,按“一事一议”给予不超过80万元人才激励。

对享受人才引进类激励政策后,成长为更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培育类支持资金差额予以补差,不再单独给予相应层次人才激励

 

第五章  激励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兑现。培育类和引进类人才经认定并签订《成都市双流区领取“空港健康英才”激励资金协议书》后,激励资金分5年、每年按总额的20%比例兑现。区卫健局制定《成都市双流区“空港健康英才”专项考核办法》,对“空港健康英才”按年实施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的,分别兑现年度人才激励资金的100%、90%、70%、40%,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兑现当年的人才激励资金。

第九条  资金管理。在服务期内,培育类和引进类人才单方面提出辞聘或因工作失职、违规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区卫健局不再发放激励资金,已经领取的激励资金全额退回,并支付区卫健局2万元违约金。离开临床一线岗位的,停止发放剩余部分激励资金。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激励资金的,经查实,区卫健局将追回已兑现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资金保障。“空港健康英才”激励资金由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对编内人才发放的激励资金纳入用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区卫健局进行单列管理,每年报区人社局、区财政局核定专项绩效工资;对编外人才发放的激励资金由区卫健局负责进行管理。区卫健局依据当年培育和引进人才情况统计当年人才激励资金,纳入次年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我区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