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网信办、商务、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邮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6〕47号)、四川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商市建〔2026〕2号)有关要求,市商务局等8部门制定了《宜宾市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商务局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宾市财政局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          宜宾市邮政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宜宾市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469号)和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商市建〔2026〕2号)有关要求,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实施时间

从2026年1月1日起到2026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节奏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进度动态调整。

二、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包括在省内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侨居民),须在政策实施时间段内购买符合政策要求的商品并开具发票,收货地址须在四川省内,不得二次转运到省外。补贴资格申领人、付款人、收货人应为同一人。2025年已享受上述产品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6年购买同类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三、补贴品类、范围和标准

(一)家电产品。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补贴标准为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其中,洗衣机包含洗烘套装一体机;冰箱包括具有制冷功能的冰柜;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壁挂炉;台式电脑含品牌主机或显示器,不含组装机。

(二)数码和智能产品。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补贴标准为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含),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其中,平板包括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包括儿童手表。对于零售价超过6000元,但经营主体优惠后达到补贴标准的产品,可给予补贴,经营主体不得另外要求消费者拆分支付费用或强行绑定购买其他产品服务,否则视为套取补贴。

(三)参与产品要求。参与补贴的家电、数码和智能产品须有商品条形码和S/N码。家电能效或水效标准参考中国能效标识网、中国水效标识网发布的产品能效、水效信息。参与补贴的产品应于2027年1月15日前提货,否则补贴取消,涉及补贴资金由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协商解决。

四、实施方式

(一)补贴方式。采用“补贴立减”模式。消费者下载“云闪付”APP,完成实名注册,进入宜宾市“以旧换新”专区领取资格券(发券方式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具体以实施公告为准);补贴券领取成功后,消费者到我市参与政策的门店选购纳入补贴范围内商品(购买电脑、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需先售前校验,将待售商品S/N码上传核实,显示该商品可以参与补贴方可销售),在付款时,使用与经营主体合作的“补贴立减”支付渠道进行付款,系统将自动核销补贴资金额度,补贴资金由经营主体先行垫付;经营主体完成交易流程后,将核销数据及资料上传至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和数码产品购新补贴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待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兑付经营主体垫付的补贴资金。

(二)消费者义务。参与活动的消费者应遵守活动规则,合规享受补贴,不得配合商家通过提高商品售价、虚报数量、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套骗补;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抽查、检查等监督工作;在购买符合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时,应配合商家录入送货地址,收货地址应在四川省范围内,且中途不可修改至省外;在购买符合补贴范围的电脑、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产品等产品时,需配合商家现场完成开机校验和资料留存。

五、商品核验和开票要求

(一)售前校验。所有补贴商品均需采集上传S/N码信息。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现场开机,拍摄并上传外包装和商品同框照片一张,清晰可见S/N码及激活设备展示的IMEI码(没有IMEI码的展示S/N码即可)。电脑、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热水器拍摄机身或外包装带S/N码和能效水效等级照片各一张回传(图片格式均为JPG格式),其中,笔记本电脑需开机点亮屏幕。具体核销数据指标以省平台数据接口为准。

(二)开具发票。2026年1月1日起购买并开具发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每件产品单独开票,产品开票金额包含政府补贴金额,不包括各类经营主体优惠、辅材和安装费、优惠券金额和价保赔付金额,旧机抵扣金额可开具发票但不纳入补贴范围。发票开给个人消费者,票面要明确标注消费者姓名(与补贴资格领取人保持一致)、商品名称、型号规格、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能效或水效等级(1级能效)、S/N码等,数码产品不备注能效等级。各地不得要求备注个人手机号和身份证号,切实保障消费者隐私安全。每张发票仅对应一件补贴产品,不允许多件补贴产品合开一张发票,不允许将赠品等其他不涉及政府补贴的产品纳入开具发票产品范围。

六、退换货和退回补贴资格

(一)退换货。经营主体要建立退换货台账,未上传核销数据的退货,可不再上传数据;已经回传核销数据的退换货,一周内须回传退换货信息;已审核通过的数据,要及时告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驳回或撤销,并及时回传退换货信息。

(二)退回补贴资金。退货在财政资金兑付之前,消费者支付金额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退还消费者的款项不包含补贴资金;退货在财政资金兑付期内,则做好核销数据的退回,收回或抵扣补贴资金;退货发生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以后,则由经营主体于退换货发生的10日内将与退货相关的补贴资金退还国库,否则视为套取补贴。

(三)退回补贴资格。发生全额退货交易后(含线上平台发起的撤销交易),允许在规定时间内再次领取补贴资格;活动截止时仍未消费的补贴资格在活动结束之日失效,不再开展核销。

七、参与经营主体

(一)经营主体征选。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须将《实施细则》中“参与经营主体要求”作为征选参与主体的基本条件,并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征选标准和征选流程。原则上每月增补一次。初审通过的经营主体名单,按程序报市商务局复核并公示无异议方可参与政策。

(二)参与经营主体义务

1.参与经营主体要诚信经营,明码标价。承诺最终销售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并在经营场所、网站主页或APP等显著位置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和最终销售价格。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防范道德风险,不得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虚标能效水效、拆分发票、虚开发票、虚假签收、二次转寄、跨省转递、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2.参与经营主体要对活动过程中获取的政府相关信息和消费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篡改消费者收货地址、联系方式或其他个人信息。

3.参与经营主体要配合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企业库、商品库、备案价格库、产品数据信息库等信息;能效或水效等级变更的,要及时报备调整商品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及主管部门委派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监督管理。

4.参与经营主体要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及相关数据;自愿垫付补贴资金,承担由于信息填写错漏、错补、漏补等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因上传数据真实性、准确性问题产生的损失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如发生退货,应按要求处理并及时退回补贴资金。

八、审核要求和资金管理

(一)审核及兑付。各县(区)对达到审核要求的核销数据全覆盖开展审核,主要审核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兑付资金。审核通过的数据原则上每20天集中开展一次兑付。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资金审核流程,加快拨付进度,可根据经营主体申请核销数据的实际垫付资金,按照不超过80%比例开展预拨付,剩余部分审核完成后及时拨付,切实减轻经营主体垫资压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通过公开征选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代发补贴资金,切实提升资金兑付效率。

(二)补贴资金管理。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由省级部门根据各市(州)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占比进行测算后预安排。下达的补贴资金,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需要地方按5%比例配套的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用完活动即止,超过部分由县(区)承担。各县(区)应规范使用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国家补贴明确的品类,不得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标准。截至2026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资金额度将收回。

(三)资金清算。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成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资金清算,并于2027年1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九、监督管理

(一) 加强组织领导。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邮政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负责全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实施方案制定、平台建设和维护、交易数据汇总、政策宣传推广和督促加快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争取和下达,督促加快资金兑付。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补贴商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补贴商品及价格违法行为。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督促邮政快递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快递信息查询,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外省收货、二次转运问题监管。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市商务局处理相关环节咨询、投诉。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管与妥善处置。国家税务总局宜宾市税务局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二)动态管理。对参与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清退机制、参与经营主体预警机制、自愿退出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对参与活动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操作,及时核实并上报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暂停或终止销售主体参与活动资格,并将调整完成后的名单及时报市商务局备案。

1.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清退机制

(1)无实际交易虚开发票、录入虚假信息、同一产品多次申领、囤积商品、捆绑销售等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2)虚假宣传、先涨价再折扣、以次充好出售低质产品、虚标能效水效、虚开发票等套补骗补行为;

(3)拒绝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拒不配合提供佐证资料;

(4)拒不整改审计问题或整改不到位;

(5)故意隐瞒销售收入和商品购进交易方式;

(6)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经营主体;

(7)在2024年,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2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参与2026年补贴政策;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以上行为之一,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并取消该经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通过其申报的相关主体参与政策实施的经营主体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追缴国家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经营主体预警机制

(1)有实际交易但发票金额、商品名称、型号规格、能效(水效)等级、数量等内容填写错误;

(2)消费者发生退换货将发票进行红冲后,未及时上传新发票;

(3)未录入消费者真实电话号码,同一手机号关联多个品类产品订单号导致难以联系最终消费者的;

(4)其他需暂停政策实施主体资格的行为。

发生以上行为之一,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后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该经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通过其申报的相关主体政策实施的经营主体资格,视整改情况恢复参与资格。

3.自愿退出机制

参与经营主体因不能胜任政策核销和审计要求、无力防范恶意刷单或套现风险等,自愿退出政策实施的,应向所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其参与资格,清算资金。

(三)严格开展抽查。各地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和跟踪问效,形成监督合力,采用全覆盖审核、随机抽查、第三方审计及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确保交易真实合规,坚决防范和查处骗补套补、“先涨后补”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围绕“人、货、钱、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问效,严肃查处各类套骗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县(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组织开展培训动员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官方网站、信访等平台和窗口,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补贴政策答疑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营造良好的以旧换新氛围。

十、政策咨询热线

宜宾市开通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服务热线,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拨打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服务热线咨询相关事宜。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30—18:00)

翠 屏 区:0831-2205916

南 溪 区:0831-3833121

叙 州 区:0831-8755097

三江新区:0831-2108201

江 安 县:0831-3998031

长 宁 县:0831-4632175

高    县:0831-5858661

珙    县:0831-3961651

筠 连 县:0831-7867568

兴 文 县:0831-8916622

屏 山 县:0831-5771276

消费投诉热线:1231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十一、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宜宾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如遇中、省政策调整或变更,以中、省最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