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推动《关于进一步加快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地实施,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需附上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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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发展的若干

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6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生物医药产业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规范相关扶持政策的实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享受《措施》所规定扶持政策的经营主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实际从事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三)在扶持资金认定或测算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含)以上环境污染事故、重大(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且未因违反规定受到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四)在申请兑现资金时,不存在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未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情形。

第三条 申请扶持政策的经营主体,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基本信息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提交申报材料前一个月内有效);

(五)诚信承诺书。申请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生物医药产业各类人才奖励的,均由经营主体统一为人才申请,经营主体收到款项后应当及时拨付至相应人才。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系指自2025年12月1日起,首次由用人单位引进,并符合《海南自贸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中A、B、C类标准的人才,具体分为以下两类引进方式:

(一)全职引进:指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在海口市工作,并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引进人才不能存在两地社保情况)及个人所得税,且与海口市以外的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柔性引进:指在不改变人才人事、档案、社保等原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对口支援或其他适当方式,为海口市用人单位提供智力支持。柔性引进人才及用人单位应当符合《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每年在海口的工作时间。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细则奖励范围:

 2025年12月1日前曾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以社保或纳税记录为准),之后再次返回海口工作的;

2025年12月1日前已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以社保或纳税记录为准),之后才被首次认定为A、B、C类人才的。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高层次引进人才,不受国籍和户籍限制,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五年内未受党纪、政纪或政务处分;

(二)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或涉嫌犯罪尚未司法终结;

(三)无因直接过失造成用人单位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或所在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与其职责相关,或对已定性技术责任事故负直接责任等情形;

(四)已获认定为海南省A、B、C类高层次人才(全职或柔性),且在认定有效期内;

(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

(六)承诺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不少于5年;

(七)已在海口生物医药经营主体实际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

(八)满足一个完整兑现周期的工作时间要求。

第三章具体条件、流程和所需材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人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且不得补缴。同一人才的引才奖励,仅发放给首次成功将其全职引进至海口市工作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引才实际贡献,将奖金分配给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个人。申请《措施》第一条“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才奖励资金审批表;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创新创业大赛承办单位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如申请赛事已获得省、市、区级财政资金支持,且财政资金投入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或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存在争议的,不予资金补贴。

申请《措施》第二条“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资金审批表;

(二)参赛报名材料,参赛签到材料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赛事相关审批报备等资料;

(四)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措施》第三条“支持产教融合发展”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教融合发展奖励资金审批表;

(二)“产业教授(兼职教师)”与海南省高校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产业教授(兼职教师)”聘任材料;

(四)“产业教授(兼职教师)”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实行“期满自评、随时受理”原则,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分为5年发放,《措施》有效期满不影响后续奖励发放。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三级管理

1.引进人才工作满12个月后,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自评,园区内的用人单位收到自评后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园区外的用人单位收到自评后向辖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申请。

2.园区或辖区科工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3.在政策申报期内,用人单位通过“海易兑”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复核。

(二)高层次人才服务期起算规则如下:

1.全职引进人才自首次在海口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之日起算;

2.柔性引进人才以服务协议约定的引进时间为起算点;

3.人才经重新认定的,服务期自新认定之日起算;

4奖励每满12个月兑现一次,服务期自起算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在《措施》有效期内,如人才奖励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按下列规定处理:

1.人才类别变更

人才在原服务期内如取得更高层次人才认定,自新类别认定之日起,按新标准兑现奖励。调整后奖励总额为新标准总额扣除已发放部分,剩余金额自新认定之日起分5年等额发放,服务期重新计算。

2.引进方式变更

柔性引进转为全职引进的,自变更之日起按全职标准兑现奖励,总额为新标准扣除已发部分,自变更日起分5年等额发放,服务期重新计算;全职转为柔性的,需重新认定,原认定有效期及兑现周期不重新计算,按柔性标准在剩余周期内发放。

3.用人单位变更

人才在服务期内变更用人单位的,如新用人单位符合政策规定,可继续申领奖励;如不符合,则暂停发放。若新单位在服务期起算5年内符合条件,可恢复申领。服务期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连续计算。

(四)申请《措施》第四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审批表;

2.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的自评材料;

3.用人单位向所在园区或辖区科工信部门提交的奖励申请;

4.高层次人才所在园区或辖区科工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材料;

5.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6.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

7.连续1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佐证材料;

8.高层次人才奖励相关事项变更材料;

9.高层次人才在用人单位连续服务不少于5年的承诺书;

10.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入选海南省‘四方之才’汇聚计划领军人才引进项目或国际人才引进项目”,系指依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四方之才”汇聚计划管理办法〉〈海南省“南海”人才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才办通〔2024〕9号)规定(如文件修订以最新文件为准),入选领军人才引进项目或国际人才引进项目的人员。

“入选海南省科技人才创新项目”,系指依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人才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2022〕283号)规定(如文件修订以最新文件为准),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创新项目获得海南省科技人才创新项目立项的人员。

申请《措施》第五条“支持重点人才项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人才项目奖励资金审批表;

(二)入选“四方之才”汇聚计划或获得科技人才创新项目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省级经费支持凭证;

(五)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证书落款日期为准。生物医药人才在海南以外地区取得的职称,应当提供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材料。

申请《措施》第六条“支持培育专业技术人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资金审批表;

(二)制药、生物、化工、食品、医疗器械等领域职称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审批文件、证书查询路径、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证明等;

(三)劳动合同或任职材料;

(四)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四章申报审核、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项扶持资金兑现工作实行限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原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每年通过官方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经营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由其负责审核;

(二)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营商环境建设局于每年初向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供存在安全事故、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被列为严重失信、已注销吊销、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经营主体名单,该类主体当年不予支持;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拨付;

(四)市审计局依法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奖励待遇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

(一)受到刑事处罚;

(二)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不良诚信学术记录;

(四)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五)受到纪检监察机关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应当取消或追回人才奖励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主动报告义务,及时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或辖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及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报告人才劳动关系变动等可能影响奖励发放的情形。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政策实施中应严守廉洁纪律。如有违规行为,经查实后依规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法代扣代缴后发放税后金额。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市委人才发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