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和安全利用,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国务院令第809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5〕35号)文件要求,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对原《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呼政办发〔2024〕31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公众进行意见征求。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3月23日-2024年4月22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zhqc1013@163.com
(二)纸质材料邮寄至: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新华大街12号智慧城市指挥中心),邮编:010010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泽峰,电话:4601013
附件:1.《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修订稿)》
2.《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呼和浩特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