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2026年7月16日

 

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城区投资评审管理,积极发挥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及预算评审的管理制度及系列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办〔2025〕800号)》,结合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西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预算项目资金需求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财政投资评审,规范评审行为。

(二)精准节约。统筹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推动财政资金安排精打细算,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

(三)客观公正。推进财政投资评审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四)绩效导向。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通知书”,向中介机构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三)协调中介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共同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和运用财政投资评审结果。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符合条件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报管理、指导与监督;

(二)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将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及时申报评审;

(二)对评审资料负责,申报单位提交项目投资评审申请前,组织项目各方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予以确认,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积极配合评审开展,负责协调施工、设计、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类别

第七条 区财政局原则上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环境建设项目;

(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改造工程等);

(三)按照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局要求需评审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第八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开展财政预算评审:

(一)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

(二)经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的项目;

(三)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四)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内容敏感、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项目;

(六)财政部门规定不需开展财政预算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类别包括:预算评审、结算评审、竣工决算评审及其他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原则上开工前需开展预算评审,竣工后开展结算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后还应及时开展竣工决算评审。

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组织评审,相关评审费用纳入项目总费用。

 

第四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将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

(一)完整性。主要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准确性。主要指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准确真实有效、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取费是否准确、清单中人工、材料及设备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标准。

(三)合规性。主要指项目涉及的申报、采购、实施、验收、交付等项目全周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合理性。主要指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支出内容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属于项目单位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五)经济性。主要指项目实施方案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厉行节约、有利于降低成本;资金需求是否按照标准精打细算。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围绕项目支出预算内容,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施工图或竣工图、实施方案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政府采购价格、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市场信息;

(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五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区财政局根据协议支付。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加强中介机构评审工作管理,指导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并遵守中介机构回避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按照中介机构中标结果委派投资评审业务。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对中介机构的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程序规范、标准统一”的原则。参与考核人员不得借考核之名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审、意见反馈、出具报告等四个阶段,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需按规定办理退审流程。

第二十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项目单位做好前期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单位按相关要求报送下一年度评审计划,投资评审计划作为开展投资评审工作的依据,未纳入投资评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二)列入评审计划内的项目具备评审条件后,由项目单位填报评审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对于需提前介入的热点、难点等重点项目,项目单位可报区财政局备案后采取提前介入方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实施评审阶段:

(一)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预算管理予以确认是否符合送审条件,将符合送审条件的项目委派中介机构开展评审。

(二)中介机构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通知书”及项目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开展评审准备工作并制定评审方案。

(三)中介机构在项目单位提交送审资料的同时应办理资料的清查、登记、签收等移交工作,书面列出资料移交清单。对移交时发现的应交未交的欠缺资料应向项目单位书面列示,并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审材料,在提交欠缺资料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中介机构应审查报送资料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

中介机构初次对接材料后,评审资料与送审金额不相符、评审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仍有资料不足以支撑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提出所需补充资料明细,项目单位应在接到补充资料通知后不晚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一次性补齐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审材料。

(四)中介机构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现场踏勘,核实评审项目有关情况,并形成踏勘记录。

(五)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就有关事项与项目单位进行及时沟通,取得项目单位反馈意见,重要事项必须书面确认。

(六)中介机构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财政局,必要时由区财政局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意见反馈阶段:

(一)中介机构应在送审范围和金额内开展评审工作,不能用审减部分增加未送审内容。

(二)中介机构初审结束后,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反馈项目单位。

(三)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存在分歧的,由项目单位负责协调中介机构与施工、设计、监理等及其他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四)在前期充分沟通基础上,项目单位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收到“费用评审确认单”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予以确认,并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和项目单位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出具报告阶段:

(一)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单位反馈意见,经内部复核形成评审结论。

(二)区财政局确认评审结论后下达“评审结果通知书”,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三)中介机构按照需求向区财政局和项目单位报送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时,项目单位应当遵守报送评审资料的时限要求。中介机构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可申请退审,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复函退审。项目单位要针对退审原因,及时补充材料推动问题解决,退审项目具备评审条件后原则上由原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办理退审流程:

(一)中介机构初次对接材料后,经核对材料不具备评审条件且项目单位在规定的补充材料时间内无法补充完善资料的项目;

(二)未经区财政局同意的评审资料与送审金额不相符、评审内容发生变化的项目;

(三)经一次性完善资料后,仍不满足评审条件的项目;

(四)评审过程中经多方协调无法推进的项目;

(五)其他影响评审工作进程的项目。

 

第七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恪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评审职业道德,坚持严谨、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

(二)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中介机构和评审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一)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

(二)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评审人员离开被评审单位不满两年的,应当回避;中介机构与被评审单位存在与评审相关的业务往来,在接受委托时,应主动回避;中介机构参与委托评审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清单编制等环节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

(一)项目稽核采取三级复核制度。中介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稽核:包括现场稽核和报告审核两个方面。

现场稽核是指稽核人员随项目组到被评审单位现场进行稽核,其职责是对项目评审人员工作程序、方法、资料手续完备等情况,进行认真的复核,提出意见。

报告审核是指稽核人员根据评审工作底稿对评审内容、方法、依据、计算过程等进行检查,对评审中反映的问题、结论进行全面、系统复核。

(三)稽核人员主要复核评审报告中有无重复计算工程量、错套定额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以及对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中介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以核实的事实为依据,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按规定征求被评审单位意见;

(二)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三)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四)项目结算评审报告应对项目投资审减原因、重点事项作详细描述、如实披露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应对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收尾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重点说明。

第三十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评审工作底稿、附件,与评审结果相关的项目评审资料及项目单位意见资料等;

(三)档案管理按照定期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投资评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存在违反本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参与评审专家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修订<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西财评审〔2023〕379号)、《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操作规程>的通知》(西财评审〔2024〕609号)、《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西财评审〔2020〕122号)、《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西财评审〔2020〕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