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根据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有关要求,对《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浦知局规〔2024〕1号)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浦东新区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定》删除原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的相关兜底性条款,删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参展单位不诚信数据库”相关条款。全文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是对本规定的总领、概括,内容包括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向的权利范围、专有名词(会展业、会展活动、参展项目)定义、行政部门职权以及举办单位、参展单位的有关职责。

第二章“展前要求”,对应会展活动的展前阶段,是对参展单位、举办单位在展前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举办单位应当在展前与参展单位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中应当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参展单位应当于展前自觉签署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并可提交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应当在展前对参展单位的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查的特殊情形。最后,则是对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即投诉机构的设立和配置进行规定。

第三章“投诉与处理”,对应会展活动的展中阶段,系针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具体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详细规定了投诉受理条件、投诉材料要求、受理程序以及受理后的调查、处理等。

第四章“展后管理”,对应会展活动的展后阶段,举办单位建立投诉档案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并报送行政部门。

第五章“附则”,为本规定的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