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
现将《长沙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两年行动方案(2026—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长沙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两年行动方案(2026—2027年)
根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湘政办发〔2025〕19号)工作要求,为全面提升我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质量和效益,构建布局合理、链条完整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结合我市地形地貌、主要种植作物和秸秆综合利用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可还按标准还、应离尽量离”要求,健全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收、运、储、用、技体系,培育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逐年提升秸秆离田量。从2026年起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其中:中晚稻区域秸秆翻耕、秸秆灭茬或低茬碎草还田面积150多万亩,至2027年还田利用占比由69%降低至60%;秸秆离田面积60万—80万亩,至2027年离田利用占比由26%提高至35%。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培育一批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料化、肥料化”产业化利用企业,提高产业化水平。
坚持规范作业,科学还田。以秸秆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引导种粮主体在中晚稻收获时控制留茬高度,积极推广秸秆低茬收割(灭茬粉碎)还田。协同推进秸秆堆沤腐熟等还田技术。
坚持因地制宜,多元利用。鼓励种植、养殖等经营主体,以“秸—饲—肥”“秸—菌—肥”等生态种养、能肥协同的技术模式为主,形成方式多元、循环发展的秸秆综合利用格局。
二、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提升秸秆还田质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合作社等主体购置秸秆还田机械,加强犁耕深翻适用机具配备,提高大功率拖拉机、铧式犁等机械数量。积极推广低茬收割(灭茬粉碎)和翻耕覆盖等还田利用技术。
(二)进一步完善秸秆收储网络。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等主体购置秸秆捡拾打捆、搂草、离田转运、压包等设备,新建或利用烘干厂房、停机棚、育秧大棚、废弃学校、闲置农房等场所存储秸秆,提升秸秆收储能力。支持已建成秸秆收储点进行能力升级。
(三)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培育。围绕秸秆“五化”利用模式,以肥料化利用为主导,饲料化利用和能源化利用为辅助,基料化利用和原料化利用协同发展,培育一批秸秆高值化利用规模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为提高农民机械化还田积极性,在长沙市域内中晚稻种植区开展水稻秸秆灭茬粉碎还田作业、“低茬收割+机械碎草”还田作业、翻耕覆盖作业,市财政按照“谁作业、补给谁”的原则给予补助。其中灭茬粉碎还田作业、“低茬收割+机械碎草”还田作业市级补助7.5元/亩,翻耕覆盖作业市级补助12元/亩。
(二)秸秆离田作业补贴。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多方受益的原则,由县、乡两级政府结合年度秸秆离田面积、还田面积、病虫害有序焚烧面积和秸秆收储运能力,统筹做好秸秆离田区域布局。支持秸秆收储主体开展秸秆离田,对在长沙市域内中晚稻区域实施秸秆打捆、装运、贮存等离田收储作业,市级补助10元/亩。
(三)秸秆收储网点建设。以目标任务为导向,统筹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秸秆收储点。具体补贴方向和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央、省级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送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
(四)秸秆产业扶持措施。以目标任务为导向,统筹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扶持存量,发展增量”的原则,支持发展肉牛养殖规模场;支持市域内新建、改扩建且年利用秸秆量达3000吨以上的产业化企业;对秸秆利用量达3000吨以上的企业可给予利用补贴。具体补贴方向和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中央、省级项目管理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送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其他用地、用电、税收、融资等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按《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湘政办发〔2025〕19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秸秆综合利用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科技部门负责支持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安排相关农业专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资金保障;自然资源、林业、金融、税务和电力部门要推动设施用地、贷款融资、税收、电力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二)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财政投入,科学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市级统筹安排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对低茬收割、粉碎还田、翻耕覆盖、秸秆离田等给予适当奖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
(三)加强科技支撑。科技部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技术瓶颈,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和附加值。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建设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展示基地,总结推出先进适用技术和典型模式。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区县(市)要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验收程序等,及时在官网上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资金的使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财会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审核制度,落实“一项目一档案”,对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行为。市级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五)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技术模式和典型经验,提高公众对秸秆综合利用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树立秸秆综合利用先进典型,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农民和企业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文件自2026年3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