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通过市级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由潍坊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校院所科技创新计划、医疗卫生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竞争性创新平台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所开展的检查、督导、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监督对象为项目组织管理主体、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家团队等。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是指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的业务科室。
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驻潍高校、科研院所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专家团队是指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项目监督团队。
第五条 监督工作应坚持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压实责任、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条 项目监督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管理经费统筹保障。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七条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由政策法规与科研诚信科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二)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
(三)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在项目管理中的廉洁自律、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主管部门、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专家团队、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科研诚信以及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过程中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六)加强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应认真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承担)单位、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管理与监督,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委托协议开展相关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工作人员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团队根据市科技局监督工作计划对市科研项目目标定位、组织管理、时间进度和任务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将资金核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实施。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根据科技工作需要,每年选取1至2个项目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要求等。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方向主要监督内容:
(一)是否符合科技规划、计划定位;
(二)论证和发布是否科学规范、充分完备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申报渠道是否通畅;
(二)申报程序是否规范;
(三)申报条件和时限是否符合计划管理规定;
(四)申报单位和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五)研究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研究方向,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立项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评审工作方案(标准、方式、流程等)是否符合规定、科学公正;
(二)评审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要求的行为;
(四)立项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五)立项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执行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合同书是否按规定签署;
(二)是否按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过程管理程序是否科学规范;
(三)重大事项调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科学合理;
(四)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是否存在到期未按时验收情况;
(二)项目验收程序和组织工作是否科学规范;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验收专家是否存在违反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四)项目验收结果(意见)是否科学公正。
第十九条 专家遴选方面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组织实施等各环节专家遴选程序是否合理规范;
(二)专家履职是否公平、公正;
(三)专家是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规则和诚信廉洁等要求。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主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监督、举报核查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是指通过现场监督、飞行检查、书面审查等方式对随机抽取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进行关键环节或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监督是指每三年选择部分项目,对项目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原则上每个专项监督检查中具体检查项目抽取覆盖面不低于30%。
第二十三条 举报核查是指对项目立项、管理、验收等环节中接收到的涉及科研诚信或工作组织管理等方面问题提出的异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相关工作方案和科技活动通知等材料送政策法规与科研诚信科备案,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结束后,政策法规与科研诚信科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监督意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整改建议和重要事项记录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反馈监督对象。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意见(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监督意见(报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核和申诉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市科技局依托相关科技管理平台开展项目监督工作,推动项目监督与项目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有效衔接,实现监督全过程“痕迹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市科技局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规定受理、登记、分类处理和有效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大监督”工作机制,各监督对象应主动接受监督。市科技局深化与省科技厅、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科技局的协同联动,强化与纪检监察等机关的沟通协作,构建上下联动、内外衔接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第三十条 建立监督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市科技局应牵头推动与省科技厅及纪检监察、主管部门之间的监督数据共享汇交,监督结果互认互用,监督线索移送互通,实现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活动宽容失败制度,对受市场风险影响、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达到预期目标,且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确属探索性强、应用价值高和研发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并且承担人已做到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可正常结题,不影响其科研信用和日后承担财政科研项目资格。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第三章相关规定的,市科技局可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处理措施。
对于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其他单位处理的,市科技局将违规失信事实反馈相关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程序及时移交有关机关或单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中发现的涉及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应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相关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专家团队视情节作出取消市科技局组织的评审咨询资格、不予纳入市科技专家库、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市科技局负责的科研项目、成果评定、平台、团队、人才等申报或参与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计划申报(承担)单位视情节作出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项目结余资金或已拨资金、撤销市科技局授予的科研平台资格、资质以及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市科技局负责的科研项目、成果评定、平台、团队、人才等申报或参与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存在的违规或违约行为,取消其三至五年承担市科技局授权的科技服务资格以及项目管理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人员在监督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等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到监督意见或整改通知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对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违规失信行为处理情况。
市科技局将根据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回头看”,对于拒不整改、整改不力或处理违规失信行为不到位的,将取消其项目承担资格,直至整改完毕。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监督意见和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作为资源配置与计划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科技人才项目和各类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资格认定等科技活动,以及受委托行使省级科研经费分配、项目与奖励推荐、资格认定等科技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