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现将《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人员。

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报。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后,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专业)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当进行转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新岗位工作1年(含)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评审。

转评需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实行转评;工作岗位变更的,转岗一年后申请转评同级职称,按转入职称系列(专业)的评审要求提供申报材料,转评一年后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转评后,不属于该职称层级期间产生的业绩和理论成果,以及已用于申请转评的业绩和理论成果,不得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专业涵盖机械工程、电子电气、化工能源、纺织轻工、数字经济五大类别,适用于我省在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仪器仪表、广播电视、化工、纺织、轻工、食品、能源动力、控制工程、自动化、石油与天然气、生物、核工程、热作加工、航空维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专业领域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程技术应用实践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以上专业设置和分类可根据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评审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对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考代评”专业的职称,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合法取得中央单位、其他省(区、市)、部队职称,流动到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聘任之日起工作满一年,符合晋升我省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办理职称确认后可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六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推行代表作评审制度。申报人员可自主选择从事申报专业领域中取得的最能体现申报人实际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专利成果、项目成果、技术报告、设计文件、行业工法、专业论文、专著编著等作为代表作,重点评价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七条 对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的人员,重点评价其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学术科研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技术改革、技术推广、设备调试运维、应用实践效果效益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 

第八条 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学术技术水平等评议和认定。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的相应层级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对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学时或学分要求。

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六、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的要求,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

七、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工种)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申报评审。申报人取得的职业(工种)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现从事技术技能岗位专业须与申报的职称专业相同或相近,具体评审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琼人社规〔2024〕9号)以及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专业相应层级资格评审条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一、申报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报。

二、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

三、受到党纪政纪及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的不得申报。

四、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五、任现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申报。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延迟一年申报。

七、任现职期间,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八、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等行为)、威胁恐吓评审专家和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干扰正常职称评审工作等行为,取消当次申报职称评审的资格,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并记入诚信档案库。

九、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人员。

十、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 直接认定应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大中专院校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员级资格。

三、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本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五、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资格。

六、具有本专业博士学位,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可初次认定相应专业工程师资格。

七、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且考核合格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八、取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目录清单》按对应层级比照认定。如遇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的政策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各层级职称人员,除必须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胜任本职工作,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1项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类项目。

2.编写1篇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总结,并经本单位认可推荐。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能力业绩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行业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或科学技术奖等奖项获奖项目的参加人员(以获奖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2.参加完成本专业相关技术项目、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运行维护,或制(修)订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或技术改造与创新等工作1项以上。

3.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参与完成1项本单位技能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不少于3名)、行业主管部门(以成果鉴定书为据)或本单位鉴定认可(以加盖单位公章的鉴定函为据),对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有积极成效。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技术条件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了解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生产技术工艺、品种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且著作已公开出版(具有ISBN书号)。

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工程技术专业刊物(具有CN、ISSN刊号)上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1篇(独撰或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或研究成果2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性(经2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4.作为主要撰写者(作者排名前四),参与的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5.参与(前5名)编制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教材、技术手册1部以上。

(三)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本专业技术类奖三等奖以上,获奖人排名前五(以获奖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省级本专业领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制造、施工与调试、测试等工作,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学(协)会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评价)或验收。

3.参加本企业重大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改进、产品质量改进等工程或科研项目全过程或主持小型项目的方案论证、设计、实施、成果报告等全过程,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经所在单位鉴定认可并出具加盖公章证明)。

4.作为参与人,运用智能制造、数字化、绿色化等先进技术,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仓储、流通节点、实验室等3个以上,产生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经所在单位鉴定认可并出具加盖公章证明)。

5.作为完成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等重点项目、试点项目或揭榜挂帅任务,经同行专家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预期目标。

6.获得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排名前三)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排名前三),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集成电路布图1件以上,且其中至少有1项实现转化,须提供项目验收报告、成果评价证明、单位证明等能反映本人实际贡献的证明材料。对于国际专利,还需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如PCT申请。

7.参与(前5名)编制或修订2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或标准。

8.取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项目获得二等奖以上或2项本单位技能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获得一等奖(以获奖证书人员名单为准),或项目经同行专家(不少于3名)、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同行专家、行业主管部门、本单位等加盖单位公章的鉴定认可函为据)。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技术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学术和技术上有独到见解。

3.对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较为熟悉,对相互渗透交叉学科有一定了解。

4.熟悉本专业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5.有独立承担重要科研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的能力。

6.在指导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开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具有ISBN书号)本专业独著、合著、译著学术、技术著作1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收录的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不含CA检索);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3.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或本专业领域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2篇。

4.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学术技术性须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5.作为主要撰写者(作者排名前二),完成的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6.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作者排名前三),编制(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万字)。

(三)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2.获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工程技术类奖二等奖(获奖人排名前三)或三等奖(获奖人排名前二)以上(以奖励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制造、施工与调试、测试等工作,至少有1项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学(协)会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有较大难度(经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评价)的本专业相关项目的标准化、产业化推广,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所完成项目形成2件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等重点项目、试点项目或揭榜挂帅任务,经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预期目标。

5.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以上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咨询、总承包、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工作,项目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并有交(竣)工验收报告。对于周期长、分阶段实施的重大项目应有阶段性验收报告;或完成2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工程)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验检测等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完成2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较高水平。

6.作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产学研项目(不含培训)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或横向课题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项目(课题)到账金额50万元以上,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作为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3名),运用智能制造、数字化、绿色化等先进技术,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仓储、流通节点、实验室等3个以上,产生较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经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评价)。

8.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所研发产品已批量生产并已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技术目录或国家级重点项目、课题或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

9.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已授权的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其中至少一项为第一完成人)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第一完成人),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集成电路布图2件以上,上述至少1项须实现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须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评价证明、应用单位证明、项目验收报告、转化应用证明或针对该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能反映本人实际贡献的证明材料。对于国际专利,除需提供专利证书外,还需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如PCT申请。   

10.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1项以上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或国家(部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工法等制(修)订,且该标准得到实施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提供实施应用和效益证明材料)。

11.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技能攻关、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及科研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与本专业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制(修)订,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或2项市(厅)级以上工法、操作法、作业书等的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技术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能够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平台建设,通过相关验收或鉴定。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收录的以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不含CA检索);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本行业或本专业领域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3篇。

3.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相关学术、技术专著、译著等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4.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编写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技术手册、教材等2部以上。

5.作为会议主席,举办本专业全国性学术技术交流会1场以上或全省性学术技术交流会3场以上(提供会议审批文件、办会单位文书证明等材料)。

6.为解决本专业重大复杂技术问题,作为第一作者撰写高水平的工作(项目)报告或案例材料2篇,其技术成果因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其他原因无法公开发表,但已在本单位印发传阅,且已成功应用于国家重大工程、装备或主导产品中,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三)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

1.机械工程类(机械、冶金、材料、仪器仪表)

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类奖一等奖(获奖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获奖人排名第一)以上(以获奖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2)负责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子课题,通过项目(课题)验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负责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重点工程项目或解决省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4)负责或主持3项以上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成果通过验收或3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鉴定;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工程)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验检测等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产学研项目(不含培训)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或横向课题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项目(课题)到账金额100万元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负责或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和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通过3名以上正高级职称专家鉴定,得到省级主管部门认可或有关部门核准。

(7)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日时注明的专利申请人或职务发明第一人),取得本专业领域已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并转化实施,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转化效益证明为准)。专利转化应用成效证明需提供专利应用单位证明材料或专利转让合同、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能反映本人实际贡献的证明材料。对于国际专利,除需提供专利证书外,还需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如PCT申请。

(8)主持制(修)订被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2项、地方标准3项或团体标准5项以上,且该标准得到实施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提供实施应用和效益证明材料)。

2.电子电气类(电子、电气、自动化、控制工程、广播电视)

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第1名)1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名2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2)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级重点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取得实际科研成果或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获得行业认可(以项目成果立项、评审报告或认证报告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完成2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工程)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验检测等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产学研项目(不含培训)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或横向课题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项目(课题)到账金额100万元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审定或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1个(项)或省级2个(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项)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

(6)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制开发的新产品获得相关证书与批准文号2个(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项)进入规模化生产。

(7)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日时注明的专利申请人或职务发明第一人),取得本专业领域已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并转化实施,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转化效益证明为准)。专利转化应用成效证明需提供专利应用单位证明材料或专利转让合同、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能反映本人实际贡献的证明材料。对于国际专利,除需提供专利证书外,还需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如PCT申请。

(8)主持制(修)订被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2项、地方标准3项或团体标准5项以上且该标准得到实施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提供实施应用和效益证明材料);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用3篇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规划报告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布实施3篇以上。

3.化工能源类(化工、石油与天然气、能源动力、核工程)

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成果转化奖(一等奖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获奖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2)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完成2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工程)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验检测等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产学研项目(不含培训)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或横向课题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项目(课题)到账金额100万元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开发和推广工作,包括制定开发和推广技术方案、参加实施工作和编写总结报告的全过程。

(6)主持国家级能源工程领域技术创新平台或重点实验室工作(副主任以上)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以上)。

(7)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日时注明的专利申请人或职务发明第一人),取得本专业领域已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并转化实施,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转化效益证明为准)。专利转化应用成效证明需提供专利应用单位证明材料或专利转让合同、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能反映本人实际贡献的证明材料。对于国际专利,除需提供专利证书外,还需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如PCT申请。

(8)主持制(修)订被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2项,或地方标准3项,或团体标准5项以上,且该标准得到实施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提供实施应用和效益证明材料)。

4.纺织轻工类(纺织、轻工、热作加工、食品、生物)

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技术类奖一等奖(获奖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获奖人排名第一)以上(以获奖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2)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工程技术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工程)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验检测等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产学研项目(不含培训)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或横向课题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项目(课题)到账金额100万元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独立(或作为主要专业骨干)承担3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并获推广和应用(提供推广应用证明)。

(5)主持3项以上本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其技术或产品已拥有一定的市场并批量生产或已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6)承担3项较大的本专业相关生产工艺、产品研发、扩建,或重大技术改造工作,达到节能、增效降耗、降低劳动强度,经过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鉴定。

(7)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日时注明的专利申请人或职务发明第一人),取得本专业领域已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并转化实施,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以转化效益证明为准)。专利转化应用成效证明需提供专利应用单位证明材料或专利转让合同、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能反映本人实际贡献的证明材料。对于国际专利,除需提供专利证书外,还需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如PCT申请。

(8)主持制(修)订被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2项、地方标准3项或团体标准5项以上,且该标准得到实施应用并取得良好效益(提供实施应用和效益证明材料)。

5.数字经济类(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

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与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工程类技术成果奖等相当奖励1项以上(一等奖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一),或三等奖等相当奖励第1名2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级工程技术、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工程技术、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本企业主导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工程)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验检测等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产学研项目(不含培训)的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或横向课题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人),项目(课题)到账金额100万元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设计、研制、开发、应用等2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第一发明人(须为专利申请日时注明的专利申请人或职务发明第一人),取得已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并转化实施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集成电路布图2件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且实际应用1项以上,且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须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评价证明、应用单位证明、项目验收报告、转化应用所产生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等能反映本人实际贡献的证明材料。对于国际专利,除需提供专利证书外,还需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如PCT申请。

(6)主持或作为主要参编者,编制完成1项以上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或4项以上省级地方标准,且该标准正式颁布实施取得良好效益(提供实施应用和效益证明材料)。

(7)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有重大影响的规划2项以上,并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正式颁布实施;或撰写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技术报告等3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课题下达单位)审核。

(8)主持建立或自主开发本专业相关的智能控制、网络经济、人工智能技术等应用体系,并在8家以上企业推广应用(提供应用单位证明),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经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鉴定、评价)。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资格:

一、高级工程师

对不具备第四章规定的申报高级工程师学历或资历条件,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章高级工程师学术技术和工作业绩条件,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或国际知名本专业技术类奖一等奖(获奖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获奖人排名前二);或获省(部)级本专业技术类奖一等奖(获奖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获奖人排名前一)以上,获奖人名单及排名以奖励证书印发的获奖人名单排名为准。

(二)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工程类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以奖励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三)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作为核心成员或子项目负责人参与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科技)项目,项目财政经费支持100万元以上,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或攻克“卡脖子”难题等重大成果,且项目已经验收合格。

(四)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4项以上本领域科技成果,经省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五)全国技术能手、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六)省委、省政府支持培育、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正高级工程师

对不具备第四章规定的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学历或资历条件,但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章正高级工程师学术技术和工作业绩条件,且由2名本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等奖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中国质量奖(个人奖)、中国专利金奖(第一完成人)、国家一级学会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以奖励证书人员名单为准)。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作为国家和省(部)级的重大工程(科技)项目主要负责人,解决财政经费支持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关键技术突破、或攻克“卡脖子”难题等重大成果,且项目验收合格。

(三)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四)国家部委支持培育、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国家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创新企业家项目、先进制造技术人才项目入选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国家、我省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我省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海南省工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暂行)》(琼工信规〔2019〕1号)和《海南省工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工信规〔2022〕3号)同时废止。与本评审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条件所称“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合格以上含合格。

2.本专业、相应专业:指本评审条件里所设置的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审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3.学历/资历: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境)外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4.任现职期间:指从取得现职称之日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计算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以每年度通知为准。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的员级资格起计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6.发明专利: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对于国际专利,需提供国际检索报告,如PCT申请。

7.项目(课题):指国家、省(部)等单位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技术开发或生产任务。项目(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

8.项目的全过程:是指从调研立项、方法试验、工作设计、项目实施、数据采集(成图)、综合分析研究到编写报告等全过程。参加项目全过程的人员,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9.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一般指通过考试、答辩及专家评审、鉴定认定的水平、能力。

10.重大科技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

11.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奖项:是指经国家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星火奖、火炬奖等。

对全部奖项,以奖励证书为据,排名以奖励证书排序为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按最高等级计算。

12.工程类技术成果、专业技术类奖项: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全优工程奖、优秀勘察奖等本专业领域工程类、技术类奖项,金、银、铜奖分别相当于一、二、三等奖。

13.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证书的,应提供项目(集体)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获奖成果报告的责任表或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14.获奖项目排名认定:本评审条件中所有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人排名,均以官方颁发的个人奖励证书或官方正式发布的获奖文件(公示无异议)中载明的姓名和排名顺序为唯一依据。若奖励证书未载明排名,则需由颁奖主管部门出具对获奖者排名的正式证明。

15.主要发明人:指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创新成果的研发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主要发明人员,在证书署名中排序前3位者。

1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承担项目的直接技术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技术组织、技术指导、行政技术管理等工作,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撰写相应技术成果报告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

17.主要技术骨干:指大中型项目的专题、方法技术负责人、分支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全过程并负责相应工作的成果报告编写(原则上为前2名)。

18.技术骨干: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和不可缺少的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为前8名)。

19.独立完成:是指承担某项工作,完全由个人单独完成。

20.主要完成人:指参加项目全过程,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技术骨干(原则上为前3名)。在项目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能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

21.参与完成:参加项目全过程,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中所列的名单内。

22.重大工程技术(或专业工作)项目:指重要的大型项目。被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被列入海南省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问题的技术推广项目,其技术成果已覆盖不低于10家企业。

23.大型、中型、小型的分类: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24.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或省(部)级、市(厅)级计划的项目。

25.软课题:指以理论、方法、机制、技术或关键参数或以新产品的可行性研究、系统解决方案或关键技术为开发目标,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或方案优化的建议,以研究报告为成果形式的项目。

26.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的全新产品;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研制,但尚未经政府有关方面认定投产1年以内的新产品。

27.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中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需提供2名以上本专业高级工程师的鉴定意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突破证明(如项目验收报告中明确解决关键技术瓶颈的表述)。

28.疑难问题:指大型工程(或专业技术项目)中出现难以确定的、无现成办法可解决的技术难题,须通过分析探索、科研试验等手段才能找出解决办法的问题。

29.学术专著/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在专业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适用于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其学术技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论文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专著。提交的著作须附上国家新闻出版署“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同时须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公章。境外出版的著作等,需提供出版著作样本以及出版社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检索证明。

30.教材、技术手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行业工法:是指与申报专业领域相关的教材、技术手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行业工法。高级、正高级职称申报材料中须提供相关实施应用证明。

31.论文:是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论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论文,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国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参照执行。其论文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学术论文,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专辑、副刊、一号多刊等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有效学术论文,符合专业技术报告规定要求的,可视为专业技术报告。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本行业或本专业领域刊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在申报行业领域内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的核心期刊。

SCI、EI收录期刊:是指被ScienceCitationIndex(SCI,科学引文索引)、TheEngineeringIndex(EI,工程索引)收录的期刊。

收录的核心期刊论文目录,均以该论文公开出版当年为准;如果核心期刊目录没有按周期及时更新的,则以上一期为准。

学术成果真实性及有效性认定:在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应提供“中国知网”“万方数据”或“维普网”等主流数据库的检索页面截图或收录证明。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等国外数据库收录的论文,应提供具备资质的检索机构(如高校图书馆、查新工作站)出具的收录检索证明。

32.同行专家:如没有特别标注说明,通常为所在专业(行业)领域内取得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士。

33.主要作者、主编、主要撰写者:指本专业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或5万字)以上,编者排名前3位。

34.数字金额:评审条件涉及的数字金额为人民币数字金额。

35.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1学时为45分钟,每日不得超过7学时),申报评审前三年必须满足年度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36.省(部)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

37.市(厅)级:指国家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及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

38.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39.较大的经济效益:指某项工作产生的收益增幅超过本地区或本行业平均水平的20%以上。

40.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对全省本行业中产生引领或示范作用。

41.初次认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翻译、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职称系列(专业)不得初定职称。

42.申报评审提交的业绩成果材料(含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应体现申报人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并反映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如从事规划的人员应提交完成的规划成果;从事工程设计的人员应提交完成的设计文件;从事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应提交完整的监理报告。提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43.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各专业具体评审工作由年度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工开展各专业领域的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方为评审通过。

44.本条件未明确限制的概念和标准,由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行业标准和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附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业适用范围

相关文件:《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