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3月31日
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办发〔2022〕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部级孵化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依据《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黑科规〔2025〕5号)认定的省级孵化器的绩效评价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省科技厅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采取“绩效评价、择优奖励”原则,每年在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仅对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孵化器进行支持。
第二章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孵化器须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完成省级孵化器申报认定,并履行年度报告填报义务。
第五条省科技厅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分档给予奖励。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的是A级:90分及以上;B级:80分至90分(含80分);C级:70分至80分(含70分);D级:70分以下。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A)奖励100万元、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B)奖励80万元、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C)奖励60万元、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D)不予奖励。
第六条省科技厅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一)服务能力(分值占比20%):包括孵化器开展基础服务情况、提供公益性服务情况、专业服务情况等;
(二)孵化成效(分值占比30%):包括在孵企业数量及质量、在孵项目情况、在孵企业营业收入、税收情况、在孵企业获投融资情况,上年度毕业企业情况等;
(三)可持续发展能力(分值占比30%):孵化器运营团队构成、与高校院所合作情况、自有或合作基金情况、完成在孵企业股权投资情况、营业收入情况等;
(四)其他方面(分值占比20%):品牌影响力、细分领域产业集聚情况、技术经理人培养使用等。
第七条对新认定的部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已获得省级孵化器奖励支持的新认定部级孵化器,认定奖励资金补足至200万元。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八条省科技厅每年3月份启动政策兑现工作,除特殊情况外,2个月内完成审核审议工作。申报与拨付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孵化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材料,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至所属市(地)科技局。
(二)属地推荐。市(地)科技局对本区域内孵化器进行现场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审核审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孵化器进行现场答辩,并采取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把关。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名单,提交省科技厅党组会审议。
(四)资金拨付。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充分发挥孵化器企业储备库作用,动态收集企业信息,提升政策兑现精准性和质效。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第十一条市(地)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省级孵化器的申报推荐;协助省科技厅开展省级孵化器的绩效考核工作;指导省级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营;适时做好孵化器企业储备库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是资助资金的使用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孵化器的建设和运营,确保孵化器的高效运行;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提供绩效考核所需的材料和数据,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接受省科技厅和市(地)科技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平台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资助资格并向社会公开,由省科技厅追回全部财政资金并上缴省级国库,同时,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有关政策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科技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方机构不得收取与奖励资金挂钩的额外费用。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科技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科技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七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科技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八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服务情况、在孵企业数量及质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政策、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奖励资金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关于《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