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简称“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运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打造高层次技术创新平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1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对上衔接实验室基础研究,对下衔接企业产业化,集聚高水平科研人员,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科技企业培育孵化,打通从科学到产业的通道,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第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遵循“市场需求、企业主导、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建设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技术创新中心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批准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指导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功能区)科技部门是本部门(区域)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为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区域)市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培育和择优推荐工作。

(三)指导、督促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区域)市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市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明确年度任务、技术路线及预期成果等。

(三)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价。

(四)承担市技术创新中心安全、保密、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工作的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结合现有科技创新平台领域分布,优化市技术创新中心布局,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建设,优先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和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建设,鼓励企业联合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第一依托单位应在日照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4%;依托单位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应为经备案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且连续3年绩效评价为优秀;确需由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托单位的,必须联合市内企业建设。

(二)应具备组织和承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近三年一般要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与高校院所开展过具体项目合作。

(三)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团队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5人。

(四)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能够为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其中,科研开发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建有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五)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总数不得超过3家。其中,第一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等须占到60%以上。

第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按照以下程序组建:

(一)编制方案。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编制建设方案。

(二)推荐申报。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论证批复。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予以批准筹建,筹建期一般为2年。

第十条 对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市技术创新中心,采取定向组织方式“一事一议”组建。根据不同产业、行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批准筹建后,市技术创新中心签订建设任务书,作为筹建期考核的重要依据。筹建期满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市科技局验收的,正式批准成立市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日照市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RizhaoCenterofTechnologyInnovationforXX”;对没有通过验收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取消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格,第一依托单位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获批筹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筹建期内加挂“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筹)”牌子,筹建期满验收通过的加挂“日照市×××技术创新中心”牌子。标牌尺寸为40cm×60cm,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位置居中,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根据名称长度适当调整大小;牌匾右下角标明“日照市科技局”和挂牌日期,字体为宋体28磅。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鼓励市技术创新中心以独立法人实体形式建设运行,尚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多家共建的市技术创新中心,须组建理事会。理事会由参与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市技术创新中心章程,聘任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建设运行方案,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领军人才或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全职或全时在市技术创新中心工作,不得在市级以上其他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其他科技创新平台担任主任。市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六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聚焦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集聚力量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研攻关,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及前沿技术成果,并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和示范应用。

第十七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构建科学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八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必须按照规定加入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九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合作机制,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市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论文等研究成果等均应标注市技术创新中心名称,并优先在日照落地转化。

第二十二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应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包括市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未按时提报年度报告的;

(二)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三)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严重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市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市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市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优先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单位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择优通过市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平台项目)给予支持;对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同一依托单位相同领域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升级为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市级平台予以撤销,后续纳入省级平台管理序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市科技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