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加快打造长三角人工智能特色应用和创新发展城市的若干措施(2026年版)》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加快打造长三角人工智能特色应用和创新发展城市的若干措施(2026年版)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新机遇,支持创新创业主体成长壮大,赋能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长三角人工智能特色应用和创新发展城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招引培育优质项目
对人工智能省、市重大项目,按不超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对专精特新等高质量人工智能制造业项目,按不超过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对科技型人工智能企业,按不超过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采取“拨投股”方式支持人工智能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二、支持技术研发与创新
对为企业、科研机构等提供优秀人工智能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强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鼓励企业、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按要求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三、加速融合应用与推广
促进人工智能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对列入国家级人工智能典型案例的牵头申报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积极培育和开放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对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人工智能场景示范项目,按国家支持额度给予一定比例配套,给予牵头申报主体最高1000万元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源集聚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加快打造人工智能特色产业园、OPC(OnePersonCompany)创新社区等产业集聚载体,分别给予标杆类、特色类载体运营主体最高40万元、2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
推动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活力充足的OPC社区,对人工智能小微企业、OPC创业者等创新主体,发放算力券、语料券,单个主体给予最高100%支持的20万元算力券、10万元语料券补贴。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降低要素使用成本
发放“算力券”,对科技研发企业,按实际支付智能算力租用费用的50%、最高400万元给予补贴,并推荐申报上级算力政策补贴。
发放“模型券”,支持企业依托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开展模型服务、智能体开发应用等,每年给予实际支付费用的20%、最高200万元补贴。鼓励企业自研模型或基于开源模型微调训练行业垂类模型,对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企业,每个模型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发放“语料券”,保障数据要素安全流通,对通过数据交易平台或可信数据空间购买非关联方语料进行大模型研发和应用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费用的20%、最高200万元补贴。对被超过3家非关联企业购买,或者可流通交易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产品,给予每个数源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江苏省数据产业创新联合体、江苏省数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典型案例、高质量数据集典型案例等荣誉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数据局、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六、加强人才招引服务
在“江海英才”计划中设置人工智能专项,给予人才(团队)最高600万元资金支持;对处于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前沿、达到国际一流水平,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海内外人才,被列为攀峰人才(团队)支持对象的,给予1000万元资金资助;列为重大顶尖人才项目的,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资助。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设立人工智能专项基金,引导天使类基金加大对人工智能领域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南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规定享受项目收益让渡和风险补偿政策。鼓励基金、金融机构对有产业化前景的通用人工智能项目开展“投贷联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能担尽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产控集团、科创集团)
八、打造交流对接平台
支持企业、商协会等联合高校院所、第三方机构举办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业大赛、招商推介、行业峰会、产业沙龙及精准供需对接等赛会活动,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南通AI”生态活动品牌,对企业、商协会等举办的市场化品牌活动及OPC等主题大赛,给予活动核定总投入费用的20%、最高4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本政策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2日。本政策适用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政策所需资金,原则上市与区按4∶6承担。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即进行相应调整。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市级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